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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林志遠與前妻育有兩女:林思源、林思琪。2011年,林志遠與沈文婷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沈文婷帶其未成年女兒沈小雅共同生活,三人長期居住在一起。
2021年,林志遠因病去世,未留遺囑。其名下及與沈文婷共有四套房產: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婚后購買,登記在林志遠一人名下;
二號房屋:位于江蘇某市,聯排別墅,登記為林志遠與沈文婷共同共有;
三號房屋及車庫:位于江蘇某市,登記為二人共同共有;
四號房屋:位于江蘇某市,原為沈文婷父親單位房改房,后過戶至林志遠與沈文婷名下。
林思源、林思琪作為親生女兒,起訴要求依法繼承上述四套房屋。
沈文婷、沈小雅則主張:
沈小雅與林志遠形成撫養關系,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林志遠生前主要由她們照顧,應多分遺產;
四號房屋實為沈父所有,不應作為遺產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歸沈文婷所有,她向林思源、林思琪、沈小雅每人支付折價款169.25萬元;
? 二號房屋:沈文婷占62.5%份額,林思源、林思琪、沈小雅各占12.5%(因房價無法評估,暫不分割實物);
? 三號房屋及車庫歸沈文婷所有,她向三人每人支付21.19萬元;
? 四號房屋權屬存疑,涉及案外人權益,本案不予處理。
注:所有房屋均先析出50%為沈文婷夫妻共同財產,剩余50%作為林志遠遺產,由四名繼承人平均分配。
法院說理
繼女沈小雅有權繼承
林志遠與沈文婷結婚時,沈小雅尚未成年;
證據顯示林志遠長期承擔其生活、教育費用,并共同居住;
養老服務合同中明確填寫“父女關系”;
→ 法院認定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法定繼承權。
四人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均分遺產
雖然沈文婷、沈小雅主張“盡主要扶養義務”,但未能提供充分陪護、醫療支出等證據;
林志遠資產雄厚,且晚年處于疫情期間,探望減少不等于“未盡贍養義務”;
→ 四人平均繼承林志遠遺產份額。
房屋先析產,再繼承
所有婚后購房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必須先分出50%歸配偶沈文婷,剩余50%才作為遺產分割。
四號房屋因權屬不清,暫不處理
雖登記在林、沈名下,但原始購房人為沈父,且無付款憑證證明林志遠出資;
可能涉及案外人權益,需另案確權。
拒絕配合評估,承擔不利后果
被告曾多次拒絕評估公司入戶勘驗房屋及家具;
法院推定原告主張的家具家電價值成立,并酌情支持折價補償。
律師提示
? 繼子女能否繼承?關鍵看是否“形成扶養關系”
不是所有繼子女都能繼承!必須滿足:
再婚時未成年或無獨立生活能力;
繼父母實際承擔撫養、教育、生活照料;
有穩定共同生活事實。
→ 建議保留學費、醫療費、合影、學校記錄等證據。
? 沒遺囑≠房子平分!先析產再繼承
婚后買的房,即使只寫一方名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配偶先拿50%,剩下50%才由所有繼承人分。
? 登記在夫妻名下的房,未必全是遺產
若房屋來源存疑(如借名買房、父母出資、房改房),法院可能暫不處理,需先確權。
? 拒不讓評估公司進門?小心法院直接采信對方主張
《民訴法解釋》第90條:持有證據一方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對方主張成立。
→ 切勿以“保護隱私”為由阻撓司法程序!
? 多套房繼承,優先考慮“歸誰使用”
法院通常將房屋判給實際居住人(如配偶),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避免強制拍賣。
北京遺產律師特別提醒:
如果您家中有:
再婚家庭房產繼承糾紛;
房屋登記在已故親人名下多年未分割;
繼子女主張權利但證據不足;
? 立即收集購房合同、付款記錄、居住證明、親屬關系材料;
? 委托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啟動確權程序——
時間拖得越久,證據越難固定,份額越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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