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交媒體日益融入日常生活,越來越多人習慣通過網絡溝通交流,有時也會在聊天中提及財產安排,比如“這輛車以后想留給女兒”,“那筆存款打算給兒子”。這些隨口一說、隨手一發的文字,真的能當成遺囑來用嗎?這些“網絡承諾”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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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叔與劉阿姨有一獨生女小芳,后李大叔與張阿姨再婚,婚后沒有共同子女。李大叔去世后,小芳將張阿姨起訴至法院,主張李大叔名下某京牌小轎車應由其個人繼承所有。小芳提交李大叔本人抖音賬號發給其前妻劉阿姨的私信截圖,明確表示在其名下的汽車,可以隨時過戶到小芳的名下。
張阿姨認為,李大叔生前沒有遺囑,車輛應當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系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本案中,案涉車輛系李大叔與張阿姨婚前購買,屬于李大叔個人遺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小芳主張李大叔生前在抖音上私信前妻劉阿姨,明確表示要將案涉車輛過戶給小芳,并將車輛手續交付小芳,以上行為是對遺產車輛作出由小芳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即使李大叔生前抖音賬號上所顯示內容真實,也不符合法律對“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相關聊天記錄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適用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小芳和張阿姨均是李大叔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由于車輛不適宜實物分割,庭審中,雙方對于案涉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法院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意思表示,從便于執行等因素綜合考量,判決案涉車輛由張阿姨繼承,張阿姨支付小芳一半的車輛折價補償款。
法官說法
這個案件反映出一個現實問題:我們在網上聊天時說的話,哪怕內容再清晰,往往也難以直接成為法律上認可的“遺囑”。原因有三點:
1.遺囑不能只是“隨口一說”。法律對遺囑形式有明確規定,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每種形式均有嚴格的生效條件,如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等。本案中,李大叔通過抖音私信向前妻表示“車輛手續可隨時過戶給小芳”,該私信既無遺囑人親筆簽名、日期,也不符合其他法定遺囑形式的要求,無法認定為有效遺囑,因此案涉車輛需按法定繼承處理。
2.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來分。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將依法定繼承規則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張阿姨作為李大叔的現任配偶,小芳作為李大叔的女兒,均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意味著案涉車輛的財產權益需在二人之間平均分配,不存在某一方優先全部繼承。
3.遺產不能拆分的,可用折價方式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像車輛、房屋這類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通過“折價補償”“共有”等方式處理。本案中,雙方已就車輛價值達成一致,法院結合雙方意愿與執行便利性,判決車輛由張阿姨繼承、張阿姨向小芳支付一半折價補償款,既保障了雙方的繼承權益,又避免了車輛因分割導致的使用價值受損。
通過這個案子,法官也給大家提個醒:遺囑的效力以法定形式為前提,僅憑生前非正式的意思表示無法直接產生遺囑效力。如果真有明確意愿要把某樣財產留給特定的人,建議還是立個正式遺囑,別光靠網絡聊天留言。
立遺囑并不復雜,可選擇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或公證等方式,關鍵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以防日后親人之間發生糾紛;家中財產安排宜早做規劃、明確表達,既是對自己意愿的尊重,也能減少親屬間的爭議與誤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來源:中國法院網 北京二中院
作者: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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