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迎來重大修訂,對村干部的職權范圍進行了明確限定,進一步規范農村治理結構,強化農民在集體事務中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村干部角色的重新定位
長期以來,部分農村地區存在村干部“一人獨大”的現象,尤其在村長與村支書職務合一的村莊,權力集中問題更為突出。然而,根據修訂后的法律,村干部的角色被重新定義為村民的行政代表,而非決策主體。這意味著村干部的職責更多是傳達政策、落實執行,而非代替村民行使權利。特別是在集體資產征收、土地流轉等重大事項上,決策權必須回歸村民集體。
農民權益的核心地位
農村集體自治制度的核心在于“農民是農村的主人”。此次法律修訂進一步強調了農民在集體事務中的主體地位,明確規定涉及村莊規劃、拆遷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并獲得超半數村民同意。即使村民代表支持,若多數村民反對,決策仍需以村民意見為準。這一規定有效防止了權力濫用,確保農民權益不受侵害。
土地流轉與集體資產管理的規范化
土地問題是農村治理的關鍵。修訂后的法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集體資產;若未設立集體經濟組織,則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代行職能,但必須保障承包戶的財產權。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流轉去向、用途及回收細則等均需向農民公示并征得同意。這一規定不僅增強了農民的知情權,也為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法不僅是權力制約的體現,更是對農村治理現代化的一次重要探索。通過強化農民參與、規范權力運行,法律為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了條件。同時,這也為“十五五”期間農村規劃的加速推進提供了制度支持,確保發展紅利惠及每一位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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