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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眉山一位甘蔗老板推出“自助偷甘蔗”項目引發熱議。游客以9.9元/根的價格,24小時在甘蔗田里“偷”甘蔗,現場還有NPC扮演巡邏人員“抓賊”。項目爆火后,因部分游客“偷”了甘蔗不付費,老板無奈改為收取2.99元/人的入場費。當地文旅部門已介入協調,同時推出景區免票、民宿住宿8折等優惠活動。
游客陳女士體驗后表示:“現場有太多人偷了甘蔗就扔在地上不要了,還有人沒付錢就啃甘蔗,這種浪費讓人心疼。”甘蔗老板生坦言:“每天只睡幾個小時,聲音都吼澀了。現在停也不敢停,整起也虧本,所以只能收入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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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71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72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要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需內容具體確定且表明受要約約束。
本案中,甘蔗老板通過視頻、現場標識等明確表示“9.9元/根,24小時營業,刀已備好”,構成要約。游客“偷”甘蔗并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接受要約,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偷”字營銷的關鍵在于,它將違法概念包裝為娛樂形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明確禁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而"偷"字營銷實質上是將違法行為娛樂化,可能誤導公眾認為"偷"是被允許的娛樂活動,從而挑戰公序良俗。
▌結合本案分析
甘蔗老板的營銷模式,本質上是通過特殊條款合同形式發布銷售廣告,屬于合同邀約。游客“偷”甘蔗后掃碼付款,是接受合同條款的購買行為,不構成盜竊。但“偷”字營銷本身存在法律風險:它將違法行為與娛樂活動掛鉤,可能傳遞“偷竊可被容忍”的錯誤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付款取走甘蔗的游客,老板放棄追索權利,相當于無償贈與。從法律角度,這不構成盜竊,但可能引發道德爭議。更關鍵的是,“偷”字營銷可能被效仿,導致真正盜竊行為增加。
這類創意營銷案件的關鍵在于,商業創新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將“偷”字作為營銷點,雖不直接違反法律,但實質上是將違法行為娛樂化,挑戰了社會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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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偷甘蔗”的商業模式,法律上不構成盜竊,但道德上值得商榷。它巧妙利用了消費者對“偷菜”游戲的懷舊心理,卻模糊了違法與娛樂的邊界。
在鄉村振興與文旅創新的浪潮中,我們更需要的不是“偷”來的流量,而是實在的創新。商家當以誠信為本,以法律為界,才能真正實現文旅融合的可持續發展。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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