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消費逝者,只討論案情,不放當事人的任何照片)
十二月九日,河北滄州孟村殺妻案一審宣判:丈夫金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母親張杰以幫助毀滅證據罪獲刑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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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一出,網絡瞬間被“大快人心”的歡呼聲淹沒,人們為二十五歲受害者劉某某終于“沉冤得雪”而欣慰。
但在這場輿論狂歡的背后,三個尖銳問題卻愈發清晰:死刑判決是否掙脫了司法理性的韁繩?案件背后的“共犯”真的只有張杰一人?開具虛假死亡證明的醫務人員,為何至今仍未被徹底追責?
輿論對司法的干預,在本案中呈現出罕見的強度。從案發后“#孟村殺妻案#”話題持續霸榜熱搜,到網友集體呼吁“判死刑立即執行”,再到對嫌疑人家庭背景的深挖曝光,公眾情緒始終主導著輿論走向。
不可否認,輿論監督是推動案件公正審理的重要力量,正是在公眾關注下,案件才得以實現異地管轄,避免了地方勢力的干擾。但值得警惕的是,司法裁判的核心應當是證據與法理,而非公眾情緒的簡單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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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同類家暴致死案件的司法實踐,我們不難發現量刑的常規尺度。四川玉梅被丈夫毆打致腎壞死,兇手僅獲刑十一年;2024年廣東東莞楊某東殺妻案中,楊某東因妻子提出離婚,先駕車連續撞擊妻子三次,再持刀捅刺造成妻子全身一百三十六處創口,最終致其死亡,即便作案手段如此殘忍,法院仍以“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案發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為由,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3年“男子割喉殺妻案”,丈夫徐某令被判處死緩;2021年11月,天津女子小洋(化名)被新婚丈夫張某育殺害,張某育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限制減刑;更早的2014年,南京公務員劉某殺死新婚妻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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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并非個例,在故意殺人罪的量刑中,“死緩”往往是法院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后作出的常規選擇,除非存在“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法定加重情節。本案中,金昊的暴行固然令人發指,但對比以往判例,一審直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量刑,難免讓人質疑是否受到了輿論情緒的裹挾。
司法的價值在于“懲惡揚善”,更在于“罪刑相適應”,若僅憑公眾憤怒就突破量刑常規,看似實現了“個案正義”,實則動搖了司法獨立的根基。
比量刑爭議更值得深究的,是案件事實認定的完整性。判決書將幫助毀滅證據的責任僅歸于主犯母親張杰一人,但諸多細節顯示,這更可能是一場家族式的“共犯”行為。案發后,張杰連夜清洗帶血床單、清洗監控設備、偽裝受害者“心梗猝死”,這些行為絕非一人能獨立完成。
受害者父親接到的報信電話來自公公,對方僅稱“女兒在急診”,對死亡事實刻意隱瞞——作為當地醫療系統工作人員,公公不可能看不出滿身傷痕的兒媳絕非“心梗”,其隱瞞行為已超出“不知情”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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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檢理論研究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共同犯罪的核心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使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若對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本質作用或重要幫助”,即可認定為共同正犯。金昊父母長期縱容兒子家暴,案發后分工配合毀滅證據、掩蓋罪行,其行為已形成對殺人行為的“事后幫助”,且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
僅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對張杰輕判兩年兩個月,對公公未作任何追責,顯然忽視了這種“家族式包庇”的危害性,也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這種輕判無異于傳遞錯誤信號:家暴的“幫兇”成本極低,縱容暴力無需付出沉重代價。
最令人不安的是虛假死亡證明背后的醫療倫理失守。涉事醫院在受害者全身多處骨折、顱腦損傷的情況下,竟開具“心源性猝死”的死亡證明,若非家屬堅持尸檢,真相將永遠石沉大海。
據最新消息,涉事醫生僅被“暫停執業資格”,這一行政處罰與行為的危害性嚴重不匹配。根據《刑法》規定,醫務人員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作虛假證明,可能構成偽證罪,甚至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更關鍵的是,這張虛假證明并非孤立的“違規操作”。張杰本身就是涉事醫院B超醫生,其丈夫在當地醫療系統任職,很難排除“利用人脈干預診斷”的可能。若僅以“違規”定性,不徹查背后的利益輸送與權力干預,就無法杜絕未來類似的“偽證”行為。公眾的追問并非“苛責”,而是對醫療公信力的捍衛——當死亡證明可以被權力隨意篡改,每個普通人都可能成為潛在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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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案件衍生的撫養權爭議,更凸顯了司法裁判的“后遺癥”。三歲的孩子目前仍被金家親屬控制,劉家想見而不得。根據《民法典》,撫養權歸屬的核心原則是“有利于子女成長”,金家主犯死刑、主犯母親服刑、祖父涉嫌包庇,這樣的家庭環境顯然不符合“有利成長”的標準。
但受“父系優先”的傳統觀念影響,劉家的撫養權訴求仍面臨不確定性。孩子若長期滯留施暴家庭,不僅可能目睹暴力場景留下心理創傷,更可能被灌輸扭曲的價值觀,這無疑是對受害者最大的二次傷害。
我們并非否定死刑判決的正義性,金昊的暴行確實罪該萬死。但司法正義的真諦,在于“不縱不枉”——既不讓兇手逍遙法外,也不讓任何一個“幫兇”逃脫追責;既回應公眾的合理關切,也不被輿論情緒綁架。本案中,輿論的價值已經實現:它推動了案件的公開審理,讓家暴悲劇走進公眾視野。但輿論的使命不應止于“喊殺”,而應推動制度的完善。
真正的司法進步,不在于偶爾作出迎合輿論的判決,而在于建立一套穩定的追責體系:對家暴“共犯”依法嚴懲,讓包庇者付出代價;對出具虛假證明的醫務人員啟動刑事調查,重塑醫療倫理;將“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撫養權判決的唯一標準,杜絕傳統觀念的干擾。唯有如此,才能告慰逝者的在天之靈,才能讓“有幸與你相愛,余生為你而來”的婚姻誓言,不再淪為暴力的祭品。
輿論可以喧囂,但司法必須清醒。當“大快人心”的歡呼聲散去,我們更需要一份經得起法律推敲、事實檢驗的判決。因為只有守住司法的理性底線,才能真正終結家暴的循環,讓每個女性都能在婚姻中獲得應有的安全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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