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轉載自:天津市人社局網站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醫療保障局發布通告,明確社會保險費退費業務有關事項,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符合條件拒可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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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明確社會保險費退費業務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進一步優化社會保險繳費服務,切實維護繳費人合法權益,現就繳費人申請辦理本市社會保險費退費業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退費申請條件和辦理材料
(一)用人單位申請辦理退費
在本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下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和相應的退費辦理材料,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退費業務:
1.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工開始時間錯誤或未及時辦理職工減員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根據相應情形憑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公務員登記表》、《天津市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備案表》等材料申請退還近三個自然月(含申請當月)內的多繳費款;
2.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職工參保人員身份類別等信息錯誤導致錯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務員登記表》、《天津市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備案表》等材料申請退還錯繳費款;
3.因申報的繳費工資計算錯誤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由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情況說明、工資支付憑證申請退還多繳費款。工資支付情況說明應包括職工相應時段納入繳費工資計算的工資項目及數額,并與其他辦理材料相匹配;
4.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按規定因不足最低繳費年限而延長繳費,后因跨統籌地區繳費年限合并轉入、數據補錄、核定年限補記、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等情況導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超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用人單位可憑載明職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權益證明、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申請退還滿足待遇領取條件后多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
5.因職工已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后繼續為職工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天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或《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核定表》申請退還自職工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起的多繳費款;
6.因職工已在外省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后繼續為職工繳費導致多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核定表》申請退還自職工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起的多繳費款;
7.因吸納具有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就業,但未按照協議規定參保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外籍職工身份證件、協議文件、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申請退還多繳費款。情況說明應包括外籍職工的免繳險種、免繳時間等內容;
8.因職工死亡后繼續為職工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申請退還自職工死亡次月起的多繳費款;
9.因職工在全日制學校就學期間為職工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畢業證書、學校出具的在學證明或《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申請退還職工就學期間的多繳費款;
10.因職工參軍入伍期間繼續為職工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相關入伍、退伍證明材料申請退還職工參軍入伍期間的多繳費款;
1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被取消或停發工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憑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證明材料,以及工資轉移憑證申請退還職工取消或停發工資待遇期間的多繳費款;
12.因職工在監獄服刑期間繼續為職工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服刑證明材料申請退還職工服刑期間的多繳費款;
13.職工在本市以單位職工身份重復繳納2024年1月及以后屬期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憑職工本人繳費證明申請退還重復繳納費款;
14.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其工程合同未實際履行或提前終止的,總承包單位可憑項目終止合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退費業務處理單》申請退還業務處理單上載明的工傷保險費費款。
(二)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辦理退費
在本市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下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和相應的退費申請材料,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退費業務:
1.繳費人預繳當年度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退還自申請當月或次月起的預繳費款;
2.繳費人在本市就業期間存在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可憑勞動合同、《公務員登記表》《天津市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備案表》申請退還近三個自然月(含申請當月)內的多繳費款;申請退還超出近三個自然月的多繳費款,需提供司法、審計、行政等部門出具的確認多繳費款屬期內勞動(人事)關系隸屬、存續等相應生效書證材料;
3.繳費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按規定因不足最低繳費年限而延長繳費,后因跨統籌地區繳費年限合并轉入、數據補錄、核定年限補記、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等情況導致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超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可憑載明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權益證明、個人情況說明申請退還滿足待遇領取條件后多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情況說明應包括繳費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具體時間;
4.繳費人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后繼續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可憑《天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或《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核定表》申請退還自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起的多繳費款;
5.繳費人在外省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后繼續繳費導致多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核定表》申請退還自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起的多繳費款;
6.繳費人預繳社會保險費后死亡的,其親屬可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申請退還自繳費人死亡次月起的預繳費款;
7.繳費人在全日制學校就學期間存在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可憑畢業證書、學校出具的在學證明或《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申請退還就學期間的多繳費款;
8.繳費人參軍入伍期間存在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可憑相關入伍、退伍證明材料申請退還參軍入伍期間的多繳費款;
9.繳費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存在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導致多繳社會保險費的,可憑服刑證明材料申請退還服刑期間的多繳費款;
10.繳費人退出中國國籍后存在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導致多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憑戶口注銷證明材料申請退還退出中國國籍次月起的多繳費款;
11.2025年1月1日前已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因調整補貼比例或終止補貼資格需退回已繳費款的,可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道(鄉鎮)黨群服務中心出具的《靈活就業參保社會保險補貼退費告知單》申請退還告知單上載明的已繳費款;
12.在本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繳費人,同時在外省市以單位職工身份繳費導致重復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的,可憑外省市繳費證明申請退還重復繳納費款;
13.繳費人在本市和外省市同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重復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的,可憑外省市繳費證明、外省市戶口簿(居住證)申請退還重復繳納費款。
(三)城鄉居民申請辦理退費
在本市參保的城鄉居民(含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下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和相應的退費申請材料,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退費業務。城鄉居民所繳費款由個人自行申報繳納的,以本人作為退費申請人申請辦理退費;所繳費款由學校、行政村(社區)等統一申報繳費的,以學校、行政村(社區)作為退費申請人申請辦理退費:
1.繳費人在繳費后需要調整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的,可以申請退還當年度已繳費款;
2.繳費人繳納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且處于待遇等待期間的,可以申請退還當年度已繳費款;
3.繳費人在集中參保繳費期繳納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進入參保年度前,可以申請退還參保年度已繳費款;在進入參保年度前死亡的,其親屬可在參保年度內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申請退還該參保年度已繳費款;
4.繳費人在全日制學校就學期間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憑畢業證書、學校出具的在學證明或《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申請退還就學期間的已繳費款;
5.繳費人在參軍入伍期間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憑相關入伍、退伍證明材料申請退還參軍入伍期間的已繳費款;在參軍入伍期間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憑相關入伍、退伍證明材料申請退還被參軍入伍時段完整覆蓋的參保年度的已繳費款;
6.繳費人在監獄服刑期間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憑服刑證明材料申請退還被服刑時段完整覆蓋的參保年度的已繳費款;
7.在本市以城鄉居民身份繳費的繳費人,同時在外省市連續一年以上以單位職工身份繳費導致重復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憑外省市繳費證明申請退還重復繳納費款;
8.繳費人在本市和外省市同時以城鄉居民身份重復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學生可憑外省市繳費證明、外省市學籍證明申請退還重復繳納費款;其他繳費人可憑外省市繳費證明、外省市戶口簿(居住證)申請退還重復繳納費款。
二
退費申請受理部門和辦理流程
(一)稅務部門受理
屬于下列情形的,繳費人填寫《退費申請表》,向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退費業務。符合退費申請條件、提供材料齊全的,稅務部門受理退費申請,并將退費信息按照管理險種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無待遇支出、補貼等情況后將費款退還繳費人:
1.城鄉居民申請退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屬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的;
2.城鄉居民申請退還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屬于2023年9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的;
3.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退還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屬于2021年1月21日及以后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的;
4.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退還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屬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的;
5.用人單位申請退還的社會保險費屬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的。
(二)人社部門受理
屬于下列情形的,繳費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退費業務。符合退費申請條件、提供材料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退費申請,并在審核確認無待遇支出、補貼等情況后將費款退還繳費人:
1.城鄉居民申請退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屬于2019年1月1日前自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的;
2.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退還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屬于2021年1月21日前自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的;
3.用人單位申請退還的費款屬于2024年1月1日前自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的;
4.繳費人申請退還的費款屬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后向稅務部門繳納且已完成權益記錄的。
(三)醫保部門受理
屬于下列情形的,繳費人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退費業務。符合退費申請條件、提供材料齊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理退費申請,并在審核確認無待遇支出情況后將費款退還繳費人:
1.城鄉居民申請退還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屬于2023年9月1日前繳納的;
2.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退還的費款屬于2024年1月1日前繳納的;
3.繳費人申請退還的費款屬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后向稅務部門繳納且已完成權益記錄的。
三
其他事項
(一)因參保登記信息變更、繳費操作失誤等原因導致繳費后權益記錄失敗的,繳費人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退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的已繳費款。
(二)因各部門信息系統調整、數據交互等非繳費人原因導致多繳、錯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可憑相關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申請退還情況說明中載明的已繳費款。
(三)因政策調整、審計稽核、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繳費檢查等原因,要求退回已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和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文書申請辦理退費業務。
(四)因繳費人死亡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退費業務前,須先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死亡登記。
(五)繳費人為單位的,身份證明材料為合法有效的證照(含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他身份登記證明等);繳費人為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為本人身份證件。自然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本人簽字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委托書應明確退費銀行賬戶信息。自然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出具書面委托書的,被委托人可持情況說明以及委托關系證明材料(含戶口簿、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遺囑、公證書等)代為辦理。
(六)繳費人所提供的退費辦理材料對應的時間或時段應與申請退還的費款所屬期相符。繳費人為單位的,退費辦理材料應加蓋公章;繳費人為自然人的,退費辦理材料應由本人簽字確認。
(七)繳費人為單位的,退還費款應退付至繳費人在退費申請受理部門登記的銀行賬戶,如因特殊情況需退至其他指定賬戶,繳費人應提供相關情況說明;繳費人為自然人的,退還費款應退付至本人銀行賬戶,如因特殊情況需退至其他指定賬戶,本人應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八)繳費人申請退還的費款所屬期內存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的,優先沖抵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余額不足部分在退還費款金額中扣除。在申請退還的費款所屬期內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待遇支出的,參保人員須先行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金收回后,方可完成退費審核業務。
(九)退還費款因故無法退付至繳費人提供的銀行賬戶的,由退費申請受理部門通知繳費人更正賬戶信息。
(十)退費業務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無法撤銷退費申請。
(十一)用人單位因用工時間、職工身份類別等社會保險登記問題申請辦理退費業務的,在退費業務審核通過后,應前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變更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十二)退還費款到賬前,繳費人暫勿辦理單位變更、合并、注銷或人員信息合并等可能改變退費信息的業務。
(十三)退還費款金額與相應屬期的已繳費款金額一致,退還費款不加算利息。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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