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因勞動者過錯被行政主管機關處以罰款后,能否向勞動者索賠?
「法律解答」
先看法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通說觀點均認為,由于雙方的地位不平等,勞動者顯然居于弱勢一方,故倘若勞動者在工作中沒有故意或嚴重過失,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一般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勞動者履行職務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糾紛,不能簡單適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過錯責任原則,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現行各種法律、法規均禁止企業轉嫁經營風險至勞動者。本案言及的兩份《服務協議》雖涉訟、法院確認協議解除,企業為此付出相應人力物力,但此系日常經營勢必遇到的正常維權,沒有證據證明系因被告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簽約、付款亦經OA流程審核,原告指稱被告三個方面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僅系一方之辭。
參考案例:(2022)滬0110民初4216號
換而言之,倘若勞動者存在一般過失/輕微過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造成用人單位損失,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且這里的經濟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與單位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方可請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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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罰款系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承擔主體為實施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再依民事法理另行承擔民事責任,二者性質區分明確。另一方面,勞動者并沒有因為經營行為獲利,實際以勞動獲得報酬,故而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將行政責任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難以直接按照行政處罰的金額向勞動者追償。
行政處罰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于行政管理相對人某咨詢公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對某咨詢公司違反建設行政法規所實施的懲罰性管理措施,也是某咨詢公司自身違反行政法規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后果。雖某咨詢公司主張其公司出現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的違反建設行政法規行為系M某履職總監理工程師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所致,但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在對某咨詢公司予以行政管理處罰的同時,亦對某咨詢公司在該建設工程項目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M某作出了相應行政管理處罰,而某咨詢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M某上述工作中的過失給其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某咨詢公司僅以被行政處罰的罰款作為經濟損失要求M某賠償,不予支持。
參考:(2024)京02民終13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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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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