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公告,批準發布《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25)《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2025),于2026年1月1日實施。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及其修改單、《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及其修改單、《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92)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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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 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酒類制造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的進步,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 酒類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
酒類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和酒類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 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 標準。
本標準修訂了《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和《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 排放標準》(GB 27631—2011)及其修改單。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擴大標準適用范圍,將發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黃酒及其他酒的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納入管控范圍,標準名稱調整為《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針對啤酒制造業增加色度、總氮污染物項目;
——取消 GB 19821—2005 中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設置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指標;
——取消 GB 27631—2011 中特別排放限值;
——完善水污染物直接和間接排放管理要求、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產品分類方式,更新了監測分 析方法;
——增加“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章節。
新建排污單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標 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 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以及這三項標準修改單的相 關規定,《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和《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7631—2011)及其修改單廢止。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 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酒類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和酒類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 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實際情況和需求,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制 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酒業協會。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5 年 11 月 4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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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 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 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 天然腸衣加工、食用動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單位,以及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 屠宰及肉類加工、天然腸衣加工、食用動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單位,以及屠宰及肉類加工工 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 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對《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92)的修訂。《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 物排放標準》首次發布于 1992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標準名稱為《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增加了色度、總氮、總磷 3 項水污染物項目;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
——取消了工藝參考指標;
——完善了水污染物直接和間接排放管理要求;
——完善了水污染物監測要求,更新了監測分析方法;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章節;
——完善了實施與監督相關要求。
新建排污單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標 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92)中的相關規定,《肉類 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92)同時廢止。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 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屠宰及肉類加工、天然腸衣加工、食用動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單位,以及屠宰及肉 類加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 實際情況和需求,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 染物項目,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 資源環境研究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5 年 11 月 4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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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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