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助力淮北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淮北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辦了一批小型涉氣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與警示教育作用,現予以公布如下。
案例一:淮北市相山區張永汽車維修服務部在從事機動車維修服務期間,未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13日,淮北市相山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淮北市相山區張永汽車維修服務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汽車維修服務部在從事機動車維修服務期間,擅自將噴漆房廢氣處理設施中活性炭取出后繼續在噴漆房內從事機動車噴涂業務,未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標準,2025年9月2日,淮北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0.2萬元罰款。
案例二:安徽寶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20日,淮北市杜集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安徽寶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噴漆房內有噴漆件未晾干,噴漆房內大門及窗戶未封閉,上方窗戶有破損;企業配套的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部分箱體內活性炭已被漆渣堵塞。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6-3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的裁量標準,2025年2月19日,淮北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5.96萬元罰款。
案例三:濉溪縣金明新型墻材有限公司涉嫌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濉溪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濉溪縣金明墻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緊靠原材料棚北側露天堆放煤矸石,占地東西長約28米,南北寬約3米,高約2米,部分使用遮陽網覆蓋。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標準,2025年6月4日,淮北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1萬元罰款。
案件啟示
減少污染物排放,防治環境污染,是企業履行環保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企業應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企業查處有力,促使涉事企業深刻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不僅彰顯了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執法態度,也對其他存在類似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具有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
來源:淮北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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