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看似普通的果園深處,竟暗藏著一處非法加工危險廢物的黑作坊。當事人楊某在未取得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將有毒有害的化工廢液運至此處加工牟利,導致環境受到嚴重污染。今天關注一起無證作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最終被法律嚴懲的案件。
被告人楊某是東莞一家化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并未取得危險廢物處理資質。2022年4月,楊某通過朋友介紹,在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陳江街道某村小組的一處果園內,私自開設了一家生產天那水的小作坊。
惠城區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法官 張 霞:天那水,俗話說的香蕉水,對這個東西本身,他需要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那在這個案件過程中,他是當事人,他沒有這些證照,這是一個無證照的加工廠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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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經營,楊某拉來合伙人張某,在該作坊共同從事有機廢液加工,每桶加工費為190元。2022年4月13日,楊某安排員工將44桶有機廢液運至該窩點,加工制成37桶天那水,并于次日凌晨運走出售。同年4月22日凌晨,楊某再次安排員工運送37桶有機廢液至該非法加工點。
惠城區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法官 張 霞:在果園里面,他購買了一些設備,然后挖了兩個大坑,在那里開設一個無證照的天那水加工場所。他整個違法行為的持續過程不是特別長,就是 4 月初到 4 月 22 日,就已經被生態環境部門發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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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凌晨,該非法加工窩點被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分局查獲。現場查獲有機廢渣共計80.47噸,經鑒定屬于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損害數額核定為83萬余元。其中,楊某兩次共計非法處置危險廢物81桶,重達16.2噸。
惠城區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法官 張 霞:他非法處置了一批危險廢物,過程中產生的那種廢渣,沒有經過任何處置就放置到了自己果園的那兩個坑中,他這種行為就是屬于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是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所以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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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案發后,楊某認罪認罰,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0萬元。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但楊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惠城區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法官 張霞:當然上訴是他的合法權利,但也說明他對自己犯罪行為的這種認知還有一定的偏差,認罪認罰的態度上有一定的松懈,所以最終中級人民法院將他的緩刑撤銷,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在生產生活中,必須牢固樹立環保意識,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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