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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
6起2025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典型案例
詳情如下
1
福鼎市萬家和酒莊銷售侵犯“五糧液”和“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案件詳情
2025年3月19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其在位于福鼎市延河路67號的萬家和酒莊購買到了假酒。接到投訴后,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到達現場核查,經當事人及投訴舉報人雙方確認,當事人當天確向投訴舉報人出售了2瓶“劍南春”白酒和8瓶“五糧液”白酒,且無法當場提供上述10瓶白酒的供貨方資質材料及進貨票據。隨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及店后倉庫進行檢查,未發現有其他批次的“劍南春”及“五糧液”白酒。2025年3月25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人員對上述2瓶“劍南春”白酒及8瓶“五糧液”白酒進行辨認,經辨認,上述10瓶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處罰結果
當事人銷售侵犯“劍南春”及“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沒收8瓶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及2瓶假冒“劍南春”注冊商標的白酒;
2.處以罰款13000元。
2
福鼎市前岐雅軒建材經營部銷售未真實標識生產日期的滅火器案
案件詳情
2025年7月23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到位于福鼎市前岐鎮薛橋村粒沙新村102-106號的福鼎市前岐雅軒建材經營部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貨架上發現31瓶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產品,其瓶身標示有“淮南市安吉寧消防器材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廠址:淮南市淮舜中路”等產品信息,合格證上標有“生產日期:202508”等信息字樣。經查,上述滅火器產品存在未真實標識生產日期的情況,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滅火器予以扣押。
處罰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已構成銷售未真實標識生產日期的滅火器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并處罰如下:
1.沒收涉案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產品31瓶;
2.處罰款418元。
3
福鼎市雅興美容院對商品做出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案件詳情
2025年8月8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到位于福鼎市玉暉路某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該酒店12樓多功能廳舉辦“康婷·陽光旗艦系統輕創業項目說明會”,向參會的客戶介紹宣傳推廣由天津某公司生產的各類化妝品、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會議主持人在上述項目說明會上宣傳推廣的產品具有治療腰椎疾病等醫療功效,且會議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中存有相關宣傳課件及材料。經請示上級批準,執法人員現場將會議所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8月8日在該酒店12樓多功能廳召開“康婷·陽光旗艦系統輕創業項目說明會”,當事人述稱該項目說明會為產品發布會,以會議講座的形式開展,由當事人工作人員作為主持人在會上進行講解介紹及宣傳推廣,推廣的化妝品共56款、普通食品13款、保健食品13款、普通日用品2款。在該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所介紹推廣的產品具有治療腰椎疾病等醫療功效的相關證明及調查文獻材料。由于會議召開期間被執法人員及時檢查發現并制止,導致會議中斷,相關產品并未有實際售出。
處罰結果
當事人對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已構成利用會議、講座等方式對商品做虛假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罰如下:
1.罰款8000元。
4
福鼎市煥珍茶行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案
案件詳情
2024年12月30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臺投訴件,反映福鼎市煥珍茶行經營的淘寶平臺店鋪“煥福福鼎白茶企業店”,在其銷售的“中茶祥瑞.白茶”商品頁面廣告中,宣稱福鼎白茶具有“清熱降火,消暑解毒”功效。2025年1月3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福鼎市煥珍茶行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述稱淘寶平臺店鋪“煥福福鼎白茶企業店”確為其經營,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4年4月20日,當事人于經營的淘寶平臺店鋪上架“中茶祥瑞.白茶”商品,使用含有“福鼎白茶始于福鼎……具有白茶性清涼,消熱降火,消暑解毒等特點……”內容的圖片作為商品頁面廣告。2025年1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后,當事人立即將“中茶祥瑞.白茶”商品予以下架。
查明,當事人通過閑魚平臺委托他人為其提供美工設計服務。2024年1月17日,當事人向美工提供“福鼎白茶始于福鼎……具有白茶性清涼,消熱降火,消暑解毒等特點……”內容及圖片,要求美工為其制作“中茶祥瑞.白茶”商品頁面圖片,2024年1月19日,當事人向美工支付廣告費用240元,共計廣告費用為240元。
另查明,經當事人退貨退款處理后,被訴款產品“中茶祥瑞.白茶”實際訂單量為21單。
處罰結果
當事人在淘寶平臺店鋪對所售茶葉商品“中茶祥瑞.白茶”發布的頁面廣告,宣稱產品具有“清熱降火,消暑解毒”的功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已主動進行下架整改,且商品實際成交量較小,并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并處罰如下:
1.處288元的罰款。
5
福鼎市白琳維培車行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案件詳情
2025年1月2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關于移送福鼎市白琳維培車行等涉嫌非法銷售、改裝線索的函》,函稱在2024年11月25日,許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該大隊在事故調查中發現該電動自行車購買自福鼎市白琳維培車行,購買時已被拼裝、改裝。
2025年1月9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抄告函提供的線索,依法對福鼎市白琳維培車行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門店正常經營,該店工作人員正在維修區域工作,未見經營者陳維培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或拼裝的情況,但經營者陳維培承認曾為消費者提供過改裝服務,查看移送函相關涉事電動自行車圖片后,確認抄告函涉事電動自行車是其拼、改裝后售出。
2025年2月18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抄告函提供的線索,依法對福鼎市桐城街道鄭己電動自行車商行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門店正常經營,現場未發現與移送函反映的電動自行車或其他經改裝或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經檢查,該店電動自行車購銷臺賬及當事人確認涉案車輛確為其于2024年8月9日銷售至福鼎市白琳維培車行,但未對車輛進行拼裝、改裝。
經查,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關于移送福鼎市白琳維培車行等涉嫌非法銷售、改裝線索的函》所述電動自行車系當事人出售,并協助消費者登記上牌,車輛到店后當日對該車輛進行了改裝。當事人建立有整車購銷臺賬,店內銷售的涉案綠源牌電動自行車及鞍座系其自福鼎市桐城街道鄭己電動車商行購進,依照顧客需求,該店在銷售過程中對上述電動車輛鞍座予以改裝加長,鞍座加長后長度均超過后車輪后緣,在電池組中安裝了鉛酸電池6塊,將整車額定電壓從原48V增加到了72V,以上改裝行為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處罰結果
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行動后,明知不可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的情形下,仍進行改裝。
根據《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處以7000元罰款。
6
福鼎市小梁海鮮批發部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案件詳情
2025年3月12日,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市場的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福鼎市小梁海鮮批發部經營攤位售賣有河鲀魚活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河鲀魚活魚予以當場扣押,并于檢查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1日對涉案河鲀魚進行抽樣,并委托福州海關技術中心進行物種鑒定和毒素檢測。經福州海關技術中心檢測鑒定,涉案河鲀魚魚類物種鑒定為暗紋東方鲀,魚肉和內臟毒素含量檢測結果均<3(μg/kg)。根據GB 5009.20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第二法“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第14條“本方法的檢出限為1μg/kg,定量限為3μg/kg”,涉案河鲀魚的魚肉和內臟毒素含量檢測結果小于該標準的檢測定量限標準值。
處罰結果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第十條“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規定,當事人經營河鲀魚活魚的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二)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并處罰如下:
1.沒收剩余的63條河鲀魚;
2.罰款25000元。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林銹銹
審核:汪晶晶
監制:黃益升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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