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明真
特別感謝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梁雅麗律師對本案的支持,感謝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鄭飛律師、湖北偉度律師事務所楊春律師對于本案的辛苦付出與一線的努力,也感謝每一位對本案關心、關注的人員,正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律適用共同的堅守與初心,才能獲取這來之不易的無罪!
——寫在最前
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明真律師協助鄭飛律師、楊春律師參與辯護的故意傷害罪案件,在一場經過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檢察院抗訴、“被害人”上訴后,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為一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當事人獲得生效、最終的無罪判決!本案從一審委托到二審裁定下達,經過長達近兩年的努力終于塵埃落定,整個辯護過程不僅展現了極限辯護、極致辯護、證據辯護、專業辯護和無罪辯護的魅力,更體現了律師團隊的專業素養與敬業精神,以及當地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擔當。
一、時間緊迫的極限辯護
本案一審開庭前3天接受委托,歷經3次庭前會議、4次庭審,10位證人9位出庭,鑒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出庭,法官檢察官親赴當地法醫協會咨詢專家,邀請律師出席審委會陳述意見,辯護律師形成10萬字的辯護詞、5萬字的質證意見和發問提綱等工作,最后一審判決無罪。
二審檢察院抗訴、“被害人”上訴后,辯護律師重新接受委托,形成5萬字的辯護詞、3萬字的質證意見和證據梳理等材料,并多次前去法院、檢察院溝通在案證據問題和無罪辯護觀點,最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駁回抗訴、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二、全力以赴的極致辯護
本案自2024年3月初起訴到法院,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無罪判決,2025年1月9日提出抗訴,2025年3月10日二審正式立案受理,2025年4月17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25年11月17日,二審法院駁回抗訴、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本案歷時近兩年,辯護工作雖艱辛但卻不辱使命:一審整個庭審過程,全案10位證人有9位出庭,1位通知未到,鑒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出庭,“被害人”代理人出庭,法院和檢察院一起專程征求省法醫學會專家意見……到二審階段,律師前去與二審檢察官、法官溝通案件證據問題,并詳細查閱全案卷宗,經過律師申請公開開庭,庭審充分質證、辯護、發問,一二審形成共近20萬字的辯護材料……可以說,除了非法證據排除外,本案幾乎涵蓋了所有的證據和程序問題,完全可以作為一個理論和實務證據分析課程的范本,可謂極致辯護。
三、抽絲剝繭的證據辯護
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階段,經過仔細研究案卷并與當事人深入溝通后,辯護律師團隊發現本案的關鍵在于證據辯護:故意傷害罪的4個構成要件故意、行為、結果和因果關系,在案證據均不能證明其成立。具體而言:
(一)一審階段
辯護人著重就被指控的故意傷害罪的4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拆解:
1.被告人沒有傷害的故意。本案案發有特殊的家庭和商業糾紛背景,系被害人一方的工作人員先動手導致整個沖突;且現場視頻和相關證據顯示,沖突發生前,被告人積極報警并向社區居委會匯報,整個沖突過程中被告人只有防衛的意志和行為,不具有主動攻擊性,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其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2.被告人沒有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實物證據方面,本案既沒有進行現場勘驗,也沒有收集犯罪工具,缺少關鍵的物證,導致整個證據鏈條出現明顯斷裂;且在案視頻錄像也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有傷害被害人的行為。言詞證據方面,本案3名關鍵證人證言多為意見證據,依法應排除;加之本案所有言詞證據之間存在相互矛盾和多重矛盾,關于打沒打、用什么工具打、如何打、打到哪個部位、打的過程是否有人倒地、誰倒地了等關鍵問題,均存在嚴重的矛盾沖突。故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被告人有傷害被害人的行為。
3.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傷害不能成立。因損傷程度的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所用檢材不完整、來源不明,無法確定同一性,鑒定過程也不符合完全性骨折鑒定的法醫學原理,尤其在沒有關鍵證據CT、在案病歷都未寫“完全性”骨折的情況下,卻得出“完全性”骨折的結論,客觀性存疑。此外,該鑒定意見還存在“漏摘”病歷等情形,沒有按照規定簽委托書,違反《司法鑒定通則》、《司法鑒定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等基本要求。最為重要的是,該鑒定機構此前因同樣的情形曾被行政處罰過,故據此做出來的輕傷二級鑒定意見不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傷害不能成立。
4.從因果關系要件來看,不僅不能得出“被害人的損傷結果是由被告人的直接暴力所致”的唯一性結論,反而可以得出“被害人的損傷結果是間接暴力所致”的唯一性結論。因為損傷機理的鑒定意見明顯錯誤,違反《外科學》等權威教科書所公認的法醫學原理:腳部第五跖骨為松質骨,其骨折常因肌肉牽拉等間接暴力所致。根據昏暗且混亂的現場視頻,不排除在沖突過程中被害人自己腳崴傷的可能性。而且根據法醫學的物質轉移原理,如果是直接暴力所致,骨折部位應有軟組織損傷。但在案病歷顯示并無軟組織損傷,僅有稍腫脹的記錄,不僅不符合直接暴力的特征,反而符合間接暴力的特征。用通俗的話來講,被害人腳部第五跖骨的骨折根本不可能是被告人用工具打傷的。
(二)二審階段
因一審檢察院進行了抗訴:認為被告人有故意傷害的故意,并認為一審不采信相關證據確有錯誤,即一審判決在兩份鑒定意見采信上前后矛盾,不采信相關證人證言系事實認定錯誤。故二審辯護不僅“駁”抗訴書錯誤之處,又再次“立”當事人完全無罪。
1.駁——回應抗訴意見,證成被告人無罪
(1)抗訴書第一點錯誤,被告人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任何傷害被害人左腳的行為,更沒有故意傷害的結果;在案被害人損傷程度鑒定意見錯誤,根本不能得出被害人左足第5趾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即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反而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因遭受被害人毆打頭部,根據系數相加法,構成輕傷二級,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人。
(2)抗訴書第二點錯誤,一審不采信相關證據是在結合其他法醫學原理和基本常識、法律規定、證據規則基礎上作出的結論,完全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一方面,辯護人著重將被害人病歷、省法醫學專家調查筆錄、專家輔助人意見、外科學、骨科學等權威教科書公認觀點、庭審筆錄內容進行比對和論證,得出:左足僅稍腫脹,根本沒有任何組織壞死或者其他破皮,不符合直接暴力的傷害后果。也就是說,一審法院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自行扭腳致傷的合理懷疑,即受傷結果與被告人行為無因果關系,這符合法律及證據規則。另一方面,辯護人再次將在案證人證言關于對被告人指控犯罪關鍵事實的相關細節:如打沒打、打到哪里、用什么工具打等陳述的矛盾之處進行比對列舉,充分論證證言之間相互矛盾、本案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矛盾和疑點,故一審不采信相關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符合證據規則。
2.立——被告人完全無罪,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每一個構成要件都不構成
此部分辯護人將故意傷害罪四個構成要件進行拆解,結合在案證據,精密論證每個犯罪構成要件都不構成,本案是一個完全、徹底的無罪案件!此外,辯護人還引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二、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四)堅持全面調查取證。……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為核心的證據體系,避免過于依賴言詞證據定案。”可知,對于辦理輕傷害案件,重點是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為核心的證據體系。而本案沒有實物證據、勘驗筆錄,而只有三個相互沖突、不能印證、不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證人證言。完全達不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證明標準。反而在案有充足的證據(病歷、法醫調查筆錄、專家輔助人意見、多本權威教科書、被告人和被害人庭審筆錄)能夠認定被害人腳部受傷是間接暴力導致,與被告人無任何因果關系,是一個明顯的、依據法律認定的無罪!故抗訴意見不能成立,應當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還被告人清白!
四、全面細致的專業辯護
對于故意傷害案件中的損傷程度和損傷機制等涉及專門知識的問題,辯護人不僅要自身有專業的辯護技能和專門的知識儲備,必要時還需借助專家輔助人的專業力量對鑒定意見進行有效質證,才能使得鑒定意見的問題徹底暴露出來。
本案一審審理中,辯護人通過多次努力,成功申請到兩位法醫學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鑒定意見與鑒定人進行當庭質證。專家輔助人與辯護人密切配合,不僅用專業且通俗的語言將質證要點詳細呈現給法庭,更是通過實物模型、專業權威教材和最高人民法院復函的展示等方式,逐一指出了鑒定意見的錯誤之處,還原了案件事實本來的面目。
尤為重要的是,經過專家輔助人和辯護律師的質證,還成功證明了被告人才是本案的真正“被害人”!因為被告人被本案所謂的“被害人”打傷的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明顯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和公安部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釋義》,應采用系數相加法,完全符合輕傷二級的標準。被告人當庭表示,將保留對本案所謂“被害人”進行后續刑事控告和刑事自訴的權利。
二審時,辯護人繼續借助專家輔助人此前形成的專業意見進行質證、辯論,擲地有聲地指出了抗訴、上訴問題!
五、來之不易的無罪判決
最終,本案經過辯護律師團隊的不懈努力,兩審共遞交了近20萬字的辯護材料,不僅幫助一、二審法院審委會和法官厘清了指控證據體系的錯誤所在,而且還徹底全面擊破指控邏輯,為當事人贏得了珍貴的、生效的無罪判決——刑事辯護皇冠上的明珠!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完全采納了辯護律師團隊的上述觀點,并逐一詳細說明了本案四個構成要件的在案證據情況,以及證據本身、證據與證據之間的矛盾之處,從而得出每一個構成要件都沒有得到有效證明的結論。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上,經過充分釋法明理,認定抗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同時明確了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即一審判決無論在程序、還是實體上,均符合法律規定,并最終作出駁回抗訴、上訴意見,維持原判的裁定!
任何一個無罪的判決,必然凝聚著辯護團隊極高的專業素養、極強的敬業精神、極大的辯護責任和極重的辯護使命!同時,也凝聚著司法人員極強的責任擔當和對敢于糾錯、敢于正視問題的慎刑原則的徹底貫徹!案件最終塵埃落定,當事人也獲得生效的無罪判決和確定的自由!但從中折射出諸多理念問題仍是我們法律人所需要思考的,相信在未來的法治道路上,通過法律共同體不斷努力,讓人民群眾切實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斷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而辯護律師仍然繼續保持熱忱與初心,不斷精進專業,為下一個刑事辯護皇冠上的明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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