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村支書拍模仿視頻帶貨被投訴事件,被大河報等多家新聞媒體報道,沖上多個熱搜。
據大河報報道,去平臺投訴的是某企業法務。這已經是2025年,企業法務處置輿情引發的又一起重大二次輿情。
近年來,法務代替公關處置輿情,已經成為汽車等一些行業的流行方式。但從實踐中看,把輿情工作完全交給法務端處置,二次輿情風險很大。
此前,“轉型Media人”對全網的二次輿情案例做過數據梳理統計,結果發現,因法務或法務聘請的律師處置輿情不當引發的二次輿情,占到較高比例。
原因何在?
所有的原因幾乎都是同一個——法務對品牌公關缺少最基礎的認知,尤其是不具備基本的輿情意識和共情意識,手段和風格過于“理工男”,導致小事變大,二次輿情的傳播影響,遠遠超過最初的輿情傳播范圍。
比如今天上了熱搜的這件事,如果是PR,應該能意識到,對方是個村支書,有一定公職屬性,且有一定的農村公益色彩,這種情況下,去投訴會不會有二次輿情風險。
更重要的是,看完網上流傳的村支書模仿視頻,從法律角度可以判斷出這個視頻侵權程度并不高,且給企業品牌形象帶來的負面影響也不算大。
將視頻侵權程度、傳播量級、視頻給企業帶來的品牌傷害,與一旦投訴有可能給企業帶來的二次輿情風險和二次輿情傳播量級相比較,就可以評估出對這么一條蹭人設的視頻進行投訴,很可能是得不償失的。
但對于沒有品牌公關意識和輿情風險認知的法務來說,這只是個0或1的剛性問題——既然有侵權之嫌,那就應該投訴掉。結果……結果就這樣了。大河報、中安在線、南方日報、津云新聞等大量新聞媒體紛紛做出報道,這些新聞媒體發布的內容,可不是法務簡單一投訴能解決的了。
微博上,一些自媒體和大量小號在說這個村支書如何如何。說這些都沒有意義。他的做法是不是欠妥,和法務是否處置輿情不當,是兩回事。
隨著各家法務搞出來的二次輿情越來越多,一些人有了個觀點:法律介入輿情公關就是搗亂。
這種觀點也不對。并不是法律不應該介入輿情,而是把輿情公關工作完全地、簡單地推給法務,是不行的。
大量實踐已經證明,“法律+公關”,是能夠更好的解決輿情問題的。
但“法律+公關”,并不想很多人想象的那樣,一個公關和一個法務坐一塊,就“1+1=2”了,或者“公關出策略,法務做執行”,而是需要法律與公關的復合性。
希望更多的人能夠以今天的案例為誡,法務多學習了解一些品牌公關、內容傳播的知識,公關則多學習了解一些法律基本邏輯、證據意識和法律實務常識,讓自己形成基本的復合能力,以更好地開展工作、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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