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未生育子女,且其父母均已過世,被繼承人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其哥哥姐姐作為繼承人,就遺產分配產生分歧并訴至法院。其中姐姐為精神殘疾一級,哥哥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進行了照顧,此時法院會如何分配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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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袁某于2023年1月死亡,終年63歲,生前為肢體殘疾一級。袁某于2019年與前妻離婚,雙方未生育子女,且其父母均已過世。袁某去世后留有上海市某區房屋一套,袁某的姐姐袁某甲、袁某乙、哥哥袁某丙作為繼承人,就遺產分配產生分歧并訴至法院。袁某甲主張其為精神殘疾一級,屬于分配遺產時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照顧的情形,應當多分;袁某乙提供了袁某生前留下的兩份遺囑,認為應根據遺囑內容由袁某乙一人繼承;袁某丙則認為自己在袁某生前對其進行了照顧,也應當多分。因此,各方就遺產分配爭執不下。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繼承人袁某生前未立下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也無遺贈扶養協議,對于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袁某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其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繼承。關于遺產具體分配比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根據袁某乙提供的兩份《我的心愿》、鄰居簽名的《親情的見證》、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證明以及媒體的有關報道,可以看到自袁某工傷癱瘓至其去世幾十年間,袁某乙盡到主要照顧義務,且給予了袁某極大的精神支持和親情溫暖,應在遺產分配上對袁某乙予以多分。根據法律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袁某甲是精神殘疾一級,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因此,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出發,在遺產分配上對袁某乙予以多分,袁某甲獲得次多的遺產份額,袁某丙獲得剩余的遺產份額。
法治建議
本案是一起遺產分配引發的糾紛。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時,遺產應當如何分配?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分配以均等分配為原則,即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贍養義務等方面條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時,所應繼承的份額應當均等。
但也存在如下特殊情形:1.照顧型的不均等。當繼承人存在生活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在取得的遺產份額上應多于其他繼承人。2.鼓勵型的不均等。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給予鼓勵,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懲罰型的不均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有法定扶養義務。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協商型的不均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不違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養老育幼、照顧病殘,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反映和要求,也是繼承法作為身份法、財產法對家庭相關成員在法律上進行制度安排的邏輯訴求。具體分配遺產時,對照顧型的不均等,照顧的界限和具體的份額應根據其生活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程度來決定。鼓勵型的不均等,不具有強制性。在同時存在予以多分和予以照顧的繼承人時,應當滿足二者取得遺產份額大于無需多分的繼承人的份額,但二者之間并不必然要等分。
對此,建議如下:加強宣傳教育。繼承是財產在代際、生者與死者之間傳承的過程,它不僅應遵循相關法律,更應符合傳統美德。隨著社會老年化的凸顯,基層社區要定期組織法律講座,向居民講解繼承的法律規定,讓大家明白繼承份額均等與不均等的法定情形;也要通過社區活動、宣傳海報等,弘揚尊老愛幼、團結互助的傳統美德,引導繼承人在處理繼承事項時,既要公平公正,也要兼顧親情,避免過度計較利益。 發生繼承糾紛應多溝通協商。家庭發生繼承糾紛,可嘗試溝通協商、換位思考,力求在保全親情關系的基礎上消除分歧。基層工作人員也要多留意社區內家庭動態,對因老人去世引發糾紛的情況,主動了解,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也可以引導老百姓參與基層調解,妥善化解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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