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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氏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盧氏縣看守所地址:盧氏縣桃花谷路與解放路交叉口向東300米路北。
▼導航:盧氏縣東明派出所城東警務室
▼乘車路線:盧氏汽車站乘坐盧氏1路公交車到復烤廠站下車,向西步行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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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氏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如何認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自編自傳”情形?
對“自編自傳”的情形,即對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又自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在實踐中,“自編自傳”主要包括幾下幾種情形:
一是編造與傳播同步進行。最典型的是通過互聯網發帖的方式編造并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在人群中口頭散布的,從客觀上講也是編造、傳播同步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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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編造之后又進行傳播。如行為人編寫好虛假恐怖信息短信后,又向他人轉發,或想好虛假恐怖信息后,向公安機關、航空公司、商場等單位打電話的。
三是編造后故意通過他人傳播。比如,唆使他人傳播,或者告知不明真相的人,致使編造的恐怖信息進一步擴散(行為人告知不明真相的人是傳播的開始)。
司法實踐中,對以上情形絕大多數法院都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也有少數判決采用罪名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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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該類犯罪的罪名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采用“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與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符,罪名適用不規范、不嚴肅,今后應當注意并加以糾正。對于“自編自傳”情形中的“傳播”行為,這是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自然延伸,編造行為可以吸收傳播行為,對其“傳播”行為不必單獨定罪。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向特定對象散布的,應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不特定對象傳播的,應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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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散布”和“傳播”很難區分,甚至“散布”比“傳播”范圍更廣。向特定對象散布虛假恐怖信息,如果該特定對象是個人,其沒有傳播出去,通常不會擾亂公共秩序,不構成犯罪;如果特定對象是單位,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的一種表現。因此,2013年9月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采納此種觀點。【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盧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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