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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 8.5 米的拖拽痕跡,一段瀕臨破裂的婚姻,一場奪走年輕生命的悲劇。武漢男子張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干某致死案,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5 年。
這個判決讓很多人不解:夫妻正鬧離婚、丈夫事前放話 “要出大事”,拖拽距離長達 8 米多,為何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一、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區別:主觀故意不同
故意殺人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兩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殺心。
從案件證據來看,張某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其一,他案發后第一時間撥打 110 報警、120 急救電話,未逃離現場,還嘗試施救,這些行為與希望妻子死亡的故意心態相悖;
其二,地下車庫光線條件一般,張某上車前未發現妻子蹤跡,啟動車輛后因感覺有摩擦感才停車查看,符合疏忽大意的過失特征;
其三,雖有婚前債務、離婚糾紛等矛盾,張某事前也說過狠話,但狠話本身不能等同于殺人預謀,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蓄意開車碾壓妻子。
故意殺人罪的認定,需要有明確的殺人意圖證據,比如提前埋伏、刻意加速、反復碾壓等行為。而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更符合應當預見車庫可能有人,卻因疏忽未檢查的過失情形,這也是法院最終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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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何不是間接故意?
有人提出,張某明知夫妻矛盾尖銳,駕車時放任可能碾壓妻子的風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
這就涉及到法律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分: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是輕信能避免結果發生,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
張某在感覺車輛有摩擦感后立即停車,而非繼續行駛,這一行為證明他并非放任死亡結果,而是發現異常后及時止損,符合輕信能避免危害的過失特征。
更重要的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家屬雖懷疑存在扼頸后碾壓的可能,但權威尸檢報告認定死因是機械性窒息與失血死亡,且無確鑿證據證明張某存在扼頸或蓄意碾壓的行為。
法律不能僅憑合理懷疑定罪,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某有殺人故意的情況下,結合他案發后的施救行為、現場環境等因素,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正是遵循了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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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 年刑期是否過輕?
很多人覺得 “一條人命只判 5 年” 太輕,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本就是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處 5 年,已屬于該罪名的中間偏上量刑。
量刑的考量因素包括:張某有自首情節(案發后主動報警),未逃離現場且嘗試施救;案件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不同于蓄意報復社會的犯罪;雖家屬未諒解,但張某認罪態度較好。這些情節都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過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低于故意犯罪,量刑自然會有所區別。
法律的正義,既要懲罰犯罪,也要精準區分罪責。
張某的判決告訴我們:過失并非免責的借口,疏忽大意造成的悲劇同樣要付出法律代價;而認定犯罪的關鍵,永遠是證據與法理,而非主觀臆斷或情緒宣泄。
愿這起悲劇能讓更多人明白,敬畏生命、恪守法律邊界,才是守護自己和他人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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