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澎湃新聞報道了個南通的“奇葩空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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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是本區法院丁睿智,二審是南通中院的韓興娟、樊建兵、陳卓;再審是江蘇高院的張繼軍、葉城斌、戴魯霖。
我一個都不認得。到網上檢索下,這二審審判長韓興娟,還以“優秀的專家型法官”自許。
但就審理情況來看,連合同常識基礎ABC都不講,卻妄充“專家”,走路都沒學會,就要快跑,也真是沒得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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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空調經銷商南通瑞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持《銷售合同》,訴至區法院,要求成女士給付“剩余貨款”108000元及違約金40000元。芝麻綠豆小案子一個。
丁睿智認定合同合法有效,判成女士給付“剩余貨款”104557元(扣減了少裝了1臺空調的錢)。二審維持維持原判,釋法說理簡直強辯,都進行法律擬制了,說什么“即使瑞金公司提供的《銷售合同》不真實,亦不能據此認定瑞金公司構成欺詐并以報價單作為雙方之間的合同依據,僅能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買賣新科品牌空調的合同關系,故對……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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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都幫到臉上去了!即,如果合同不成立,也要推定為“事實買賣合同關系”,為強買強賣張目。反正貨都送了,就得給錢!千方百計阻止成女士通過司法鑒定戳穿合同造假的事實(成女士主張瑞金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并非原始合同,而是經過了頁碼抽換的偽造合同)。
其實,都不用鑒定合同真偽;單憑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內容,都可判斷該被推翻,而應以經微信上多次磋商的報價單為準。
第一,《銷售合同》上,說什么設備貨款了,安裝工程款了,都先收完,而后十個工作日進場安裝施工。完全排除合同相對方的質量異議權、履行抗辯權等核心權利;而免除自身保質如期完事的主要合同義務,違背公平原則,是妥妥的無效格式條款。而這屬于法官依職權審查的范疇,而非“不告不理”的事情。也不知以“韓專家”為代表的這些個法官,有沒好好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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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上一會說什么“設備全款及安裝款的50%”,一會說“剩余工程款”,一會說什么“全部貨款”,在文義解釋上充滿歧義。在格式條款存在歧義時,應以非格式合同為準;在格式條款存在多種解釋時,應以對合同相對方有利的解釋為準。故而,當以微信報價單為準。
第三,買賣雙方本經歷了多輪磋商,2022年12月1日,瑞金公司在微信上發送報價單;6日,雙方敲定報價單;11日,雙方簽訂《銷售合同》;12日,雙方再次在微信群確認了報價單;而后14日,成女士付款10萬元,注明空調貨款,并經瑞金公司銷售經理吳廣智在群里確認。
那么,但凡11日《銷售合同》中空調型號等信息與12日微信報價單有不一致,也應以后者為準。后者體現雙方最終合意,構成合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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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微信報價單,很簡單,明確,雙方議定的是購買新科空調,總價(優惠價)208000元,其中設備部分106093元(優惠價),安裝部分98937元。
只是,這微信報價單卻是無法履行的。
訴訟時,瑞金公司解釋,新科報價單上,大量寫了美的空調型號,是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填寫錯誤;并且新科廠家也復函證明,不產這報價單上型號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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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作為資深電器經銷商,具有專業優勢,制作報價單本應負有高度謹慎注意義務;和買家經過了多次確認的報價單,型號也能是錯的?
即使填錯,為什么不履行通知義務,及時和買家溝通,要么撤銷交易;要么協商后,形成關于空調品牌、型號等新合意,再送貨?換品牌、換型號,又不是不好商量的事。
瑞金公司發現填寫錯誤后,卻自12月18日起,徑行送裝了自以為是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貨。41臺貨不對板,其中29臺還是被坊間稱為“電費刺客”的五級能效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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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報價單上,對也好,錯也好,不管怎么說,都是三級能效以上空調,有這明確的“3a”字符。買家的信賴利益,需不需要保護?
瑞金公司的制表錯誤,憑啥要讓買家埋單?
瑞金公司制表錯誤在先,不履行法定及時通知義務在后,憑啥還讓賣家利用自己造成的錯誤,任意送貨,去坑害買家?誠信原則還要不要講?
無良房東把“電費刺客”五級能效空調送裝進出租屋,早經大量租客吐槽,媒體廣為報道;而在南通,瑞金公司卻是把大批量“電費刺客”送裝進了弱勢群體母嬰場所月子中心,也忒缺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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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法院還認可交易。綠色原則、公序良俗原則,還要不要講?
一審法官丁睿智判成女士怠于驗收、通知,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真是偷得一把好懶。
“怠于驗收、通知,自負其責”的大帽子一扣,關于瑞金公司空調送裝情況如何個貨不對板——實際送貨和《銷售合同》以及微信報價單,均不一致;以及安裝情況如何個偷工減料,就都用不著再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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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一句話:給錢!
成女士好比魚肉被摁在案板上,那是任意宰割呀!
問題是,瑞金公司發現報價單上型號填寫錯誤后,卻不通知買家,明知送貨不符約定而照送自以為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貨,根據《民法典》第621條第3款規定:買家根本不受通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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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睿智憑啥顛倒黑白,枉判成女士“怠于驗收、通知,自負其責”?
這么個芝麻綠豆小案子,三級法院七個法官出了場,其中還有所謂“韓專家”,卻把《民法典》確立的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綠色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四大原則給判飛掉了。
真夠丟人現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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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不能好好干點活?不能干不如都回家洗洗睡,別坐在臺上給老百姓添堵。
這些個法官,顛倒黑白起來,倒和瑞金公司保持了高度一致。
瑞金公司起訴狀稱:12月11日簽約,18日送貨。后被告支付10萬元貨款,剩余貨款未付。
而事實是,12月11日簽約,12日再次確認報價單,而后14日成女士即預先付貨款10萬元。18日起瑞金公司開始送貨。因爭議而未付的主要是所謂“安裝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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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都貨不對板,憑啥給“安裝工程款”?瑞金公司“偷換概念”,變“安裝工程款”為“剩余貨款”起訴;丁睿智全力配合,數數空調臺數,既不理會貨不對板的事,也不理會安裝工程偷工減料的事,就把案子判掉了。
安裝問題,本是要根據驗收標準,審查交付成果的;丁睿智縱容虛假訴訟,變“安裝工程款”為“剩余貨款”數數空調臺數就判,嚴格的說,就是未審先判。
丁睿智如同《水滸傳》黑旋風李逵壽張縣坐衙,只消“合同合法有效”“怠于驗收、通知,自負其責”兩板斧,小微企業就傷筋動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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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幾個法官跟著剁剁剁,小微企業就成肉沫了!
有這些個“黑旋風”在坐堂,營商環境如何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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