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艷華律師服務于山東濱州,執業超10年,畢業于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獲雙學位。是律所副主任、合伙人,擅長刑事辯護,也處理婚姻家事糾紛。執業以來承辦數百件刑民案件,為當事人爭取諸多有利判決。
一、律師介紹:
尹艷華律師是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畢業于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法學院、林學院,擁有法學學士和文學雙學士學位,執業證號為1371xxxxxxx9306。她是濱城區優秀律師、濱州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濱州市律協懲戒委員會委員,第四屆、第五屆濱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務委員會委員,第四屆、第五屆濱州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業務委員會委員、第五屆濱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自2012年從業以來,辦理了大量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免于起訴、從輕判決等有利判決,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她擅長刑事辯護,也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務方面有所建樹,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利、化解矛盾。此外,她還擁有山東省中級職稱證書-刑事專業-三級證書。
二、主辦案例:
案情介紹:被告人冀X因涉嫌多次盜竊被濱州市XX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五起盜竊事實,包括三次入戶盜竊,總價值達7350元,且認為其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律師辦案過程:尹艷華律師接受指派擔任辯護人后,首先全面閱卷與核實案情,仔細查閱案卷材料并多次會見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五起事實逐一分析。被告人對其中四項事實認可,對第三項指控(在杜X租房處實施盜竊)提出異議,稱動機為報復而非盜竊,進入現場時財物已被翻動,未竊取物品。接著制定辯護策略,確立了“認罪部分爭取從寬,異議部分力主證據不足”的思路。庭審中,針對核心爭議點(第三項指控),指出盡管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曾有供述,但當庭已否認,且公訴機關提供的其他證據無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據鏈條,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該起盜竊行為,強調根據“疑罪從無”和“證據裁判”原則,該項指控不應成立。同時爭取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肯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對認可部分)的態度,建議法庭從輕處罰,提請法庭考慮部分贓物已被追回發還被害人這一情節。對于被告人系累犯這一法定從重情節,未作回避,著重強調其認罪悔罪態度以及部分事實存在爭議的情況,以平衡量刑考量。
案件結果: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辯護人關于第三項指控證據不足的意見,對該起指控不予確認。最終認定被告人冀X構成盜竊罪,實施盜竊行為4次,價值7350元。在量刑時,綜合考慮被告人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以及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罪行、部分贓物已追回等可從輕、酌情從輕的情節,判決被告人冀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責令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6620元。本案辯護為被告人排除了一項刑事指控,并在法定幅度內爭取到了相對有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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