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某單位辦公室報審的一個公務活動方案,被領導改動了一個字,介紹來賓的名單中,有一位已經退休的老領導,介紹文字中用到一個“原”字,領導把這個字從原來的單位前面,調整到了單位之后的職務前面。批改之后,還專門提醒辦公室的同志,這個細節大有講究,做辦公室工作,一定要把每一個字都要研究透。
就這個話題簡要總結一下,公務接待活動中來賓名單里那個“原”和“前”字,到底應該怎么用。
廢話少說,直接上干貨:
01、機構存續時:用“原+職務”結構,即“單位+原+職務”。例如“遼寧省委原書記”、“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原副主席”。此用法強調職務已卸任但機構仍存在,符合“原”作為屬性詞的分類功能。
02、機構已撤銷/更名時:用“原+單位+職務”結構,即“原+單位+職務”。例如“原廣西省委書記”(廣西省已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國家環境保護部部長”(現更名為生態環境部)。
03、黨內職務:若涉及地方黨委工作部門(如市委政法委),職務需緊貼“原”字。如“市委政法委原書記”而非“市委原政法委書記”。要注意的是,黨組類職務不適用此規則,如中航集團原黨組成員。
04、多職務并列:需為每個職務單獨標注“原”。如“上海市政協原常委、原司法局局長”。
05、時間對比強調:若需突出“現已離任”的語義,可用“前”替代“原”,如“教育部前部長”(強調機構仍存在但人已離任)。官方文件中“原”更常見。
舉幾個經常用錯的例子,參考對照:
?錯誤:“原縣委書記”(可能誤解為另一時期縣委)→ ?正確:“縣委原書記”。
?錯誤:“原國家生態環境部部長”(機構未更名“原”位置錯誤)→ ?正確:“國家生態環境部原部長”。
?錯誤:“原浦東新區副區長”(機構仍存在)→ ?正確:“浦東新區原副區長”。
這兩個字到底怎么用?核心原則是“原”緊貼職務或機構,通過位置區分機構存續狀態。日常使用中,若機構未撤銷,默認“原+職務”更穩妥。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網絡”,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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