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為因社會變遷和法律修訂,從違法變為合法,典型案例如下:
1.未婚同居:1984年非法同居屬違法行為,夫妻入住賓館需結婚證明;2001年法律取消非法同居概念,未婚男女自愿同居(不涉及婚外同居)不再受制裁。
2.投機倒把:計劃經濟時期,個人私下倒賣緊俏商品被視為投機倒把,屬違法行為;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商品自由流通成為常態。
3.流氓罪:1979年刑法設立流氓罪,涵蓋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行為,定義寬泛易成“口袋罪”;1997年刑法修訂廢除流氓罪,分解為更具體的罪名,如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
4.超生:計劃生育政策嚴格實施時,超生被視為違法行為,家庭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隨著人口結構變化,生育政策放寬,超生不再受罰,甚至鼓勵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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