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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中牟縣看守所地址:中牟縣盛園路與德方街交叉路口往東100米路南。
▼導航:河南豫超或者鄭州德鑫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乘車路線:中牟縣汽車站乘坐中牟207路公交車到郭莊社區站下車,沿盛園路向西步行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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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中牟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一、臨時起意的斗毆是否構成聚眾斗毆罪?
與“聚眾”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聚眾”或“被聚眾”的行為是否要求具有斗毆的目的?換句話說,臨時起意的斗毆行為能否認定為聚眾斗毆罪?
實踐中,這種情況構成聚眾斗毆罪,理由是聚眾不要求以斗毆為目的。聚眾斗毆罪意圖規制的行為側重于斗毆,而非聚眾。從實害結果來看,這種臨時起意斗毆的行為也完全達到了糾集一伙人來進行斗毆的效果,否定構成聚眾斗毆罪是不合適的。
正如有學者所言,立法意圖是側重斗毆的聚眾形式,因為正是人多規模大的斗毆才會給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綜上,應當認為,所謂“聚眾”,只是修飾“斗毆”的一個狀態描述,聚眾斗毆罪并不需要聚眾的行為,只需要有聚眾的結果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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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和認定聚眾斗毆罪中的“聚眾”?
所謂聚眾,從字面即不難理解是指多人,但究竟人數達到幾人才算聚眾,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作出詳細的說明。比較認可的觀點是至少3人,因為古話云“三人為眾”。但究竟是要求斗毆雙方的總人數達到3人,還是說參與斗毆的一方達到3人即可,認識并不一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斗毆雙方均有聚眾斗毆的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3人以上,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斗毆。只要達到3人以上的一方,就滿足聚眾斗毆罪中“聚眾”的條件這是對聚眾斗毆罪所保護的法益“社會管理秩序”的恰當保護,既不會放縱犯罪,也不會使其淪為“口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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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特別注意區分聚眾斗毆和正當防衛的界限。不足3人的一方,尤其是一方只有1人時,很多情況是出于防衛的目的,對此應審慎區分,不應一概而論。一方達到3人以上,雙方均應認定聚眾斗毆,但沒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一方,不應當認定聚眾斗毆。如沒有聚眾故意的一方造成對方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三、如何理解和認定“持械聚眾斗毆”?
“持械”,是指在聚眾斗毆中使用器械或者攜帶器械且主觀上有使用的企圖,但實際未使用的。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槍支、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行為人持垃圾桶、燈具、自行車等日常生活物品參與打斗,甚至有人持領帶、皮帶、繩索等參與打斗,并致人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因此,對“械”的認定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超越其文義底線或其可能具有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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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持械”的認定,應先判斷行為人用于斗毆的工具是否具有堅硬的物理屬性,從而將領帶、皮帶、繩索之類的物品排除在“械”的范圍之外。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在聚眾斗毆中,斗毆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依照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規定認定是否屬于持械聚眾斗毆;對未持械的一方不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中牟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中牟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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