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左琳 吳夢真)新京報記者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四川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被害案一審第二次開庭,將于12月16日上午9點30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上次開庭是在11月20日,庭審從當天上午9點30分持續至當晚8點左右,隨后法庭宣布休庭,被害人母親王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休庭原因為被告人梁某某在法庭上突然解除了自己的辯護律師委托。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在20日發布該案一審延期開庭審理公告,稱梁某某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
起訴書顯示,2024年6月9日,梁某某攜帶刀具到成都市郫都區一小區,無故敲門滋擾到被害人王某某的住所。王某某通過母親王女士通知小區物業安排保安到場處理,保安到場勸離梁某某時,王某某打開房門,質問梁某某,隨即二人發生爭吵,梁某某沖到房門處,與王某某抓扯、打斗。
其間梁某某使用事先準備的刀具,對王某某頭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劃、捅刺10刀,王某某則用門廳擺放的陶瓷擺件,擊打梁某某頭部數下。保安見狀上前制止無果,王某某隨之受傷倒地。保安撥打120、110電話報警后,王某某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起訴書提到,梁某某因精神異常,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無故竄至事發小區部分住戶門口,進行敲門滋擾和辱罵。2023年8月,她在該小區無故對部分住戶敲門滋擾時,與部分住戶引發口角爭執,公安民警出警后,她拒不配合調查,辱罵民警和住戶,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她便隨身攜帶刀具等器械,在小區內對部分住戶敲門滋擾。
經鑒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梁某某無故滋擾他人并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后,王女士稱梁某某在庭審時否認了自己有精神疾病,并要求辯護律師以正當防衛來辯護。“沒有認罪悔罪的態度。”王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接受梁某某的精神鑒定結果,代理律師閱卷后得知,梁某某在行兇前并沒有精神疾病就診史。
事發后,她還收到了梁某某父母給她的致歉信。信里寫道:“從事發到現在,我們一直想向你道歉,當時事發太突然,你失去了女兒的生命,我們失去了女兒的自由。”
編輯 彭沖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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