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財經報道,《總臺財經調查》欄目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陳皮市場存在年份虛標、產地及工藝造假等問題,千元一斤的“年份陳皮”亦可能名不副實。江門市新會懂潤農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介紹,企業只要具備相關資質,即可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帶有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這位負責人坦言,廣西“工藝皮”也可以貼上“新會陳皮”商標和地理標志,搖身變為 “正宗新會老陳皮”,此類“工藝皮”貨源充足,可按需供應。
江門市新會區古道柑普茶業有限公司同樣有外地工藝皮供應,記者咨詢能否提供“地理標志”時,負責人稱無需代加工,可直接“售賣”資質。集散市場內,產地混雜陳皮公開交易,椪柑皮等低價原料加工冒充新會陳皮,憑果價差與年份虛標,利潤最高可達成本二十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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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央視財經。
12月15日凌晨,浦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情況通報:2025年12月14日20時,央視《財經調查》欄目報道涉及我縣有關陳皮經營主體生產銷售“速成工藝陳皮”等問題。浦北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公安、農業農村、工信等部門參與的聯合調查組,對報道涉及的經營主體開展全面調查,并已采取封存相關物品、固定證據等措施。下一步將根據調查結果嚴格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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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系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他認為,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 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組織生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地理標志產品獲得保護后,申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產品特色質量等進行管理。商家將非新會產地的“工藝皮”貼上“新會陳皮”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屬于“未按相應標準組織生產”且“冒用地理標志”的行為。
同時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商家的造假、售假行為滿足特定金額,將可能涉嫌升級為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若尚未銷售但貨值金額達15萬元以上,也需按“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 錢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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