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化身“李鬼”渾水摸魚,
一邊鉆平臺漏洞修改“李逵”店鋪電話,
引流至自己店鋪。
這樣的“商戰戲碼”,
要承擔怎樣的代價?
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黃浦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a公司和b公司主營鐘表維修業務,聞名業內。a公司系“三聯”“申 亨得利”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b公司為a公司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a公司在某團購平臺上注冊店鋪,由a、b兩公司共同負責經營。
然而在一次檢查中,a、b公司發現該團購平臺入駐的c店鋪在店鋪名稱、圖文宣傳中使用了“三聯”“三聯 sanlian”“亨得利”標識,并使用“三聯 名表維修中心 百年匠心傳承”“三聯 腕表服務中心 名表維修 匠心品牌 百年傳承”等進行宣傳;而另一家d店鋪在店鋪名稱、宣傳圖文和視頻、團購券商品名稱中使用了“享得利”“亨得利”“亨得利 hengdeli”標識。
甚至,上述兩家店鋪還利用平臺相關機制,以報錯的方式,將a公司在平臺中的店鋪聯系電話修改為c店鋪的聯系電話。在通過該電話接聽消費者來電時,“客服”聲稱a公司的店鋪已不提供維修服務,自己是該品牌正宗維修店鋪,并向客戶發送自家店鋪地址進行引流。
a公司和b公司認為,上述兩家店鋪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鑒于店鋪運營主體均已注銷,故起訴要求c店鋪運營主體唯一股東李某、d店鋪運營主體唯一股東鄭某,以及某團購平臺運營方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要求李某、鄭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7040元。
李某辯稱,“三聯”系商品商標,本案所涉的是服務,不存在c店鋪侵犯“三聯”商標的行為。“亨得利”商標的歸屬長久以來爭議不斷,a、b公司無法證明其目前享有“亨得利”商標的所有權,且“申 亨得利”不能等同于“亨得利”。同時,其否認c店鋪存在虛假宣傳和通過報錯電話誤導公眾的行為。
鄭某辯稱,d店鋪未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報錯電話誤導公眾系c店鋪所為,d店鋪未實際參與,與c店鋪也無共謀,雙方不構成共同侵權。
某團購平臺運營方表示,平臺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或幫助侵權,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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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人民法院裁判
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過兩原告多年經營及長期宣傳,“三聯”字號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及美譽度,屬于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c店鋪從事鐘表維修服務,與兩原告處于同一行業,構成競爭關系,其使用“三聯”“三聯 sanlian”標識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店鋪來源于兩原告或與之有特定關系,主觀上具有攀附兩原告商譽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亨得利”作為百年老字號,其市場信譽與商業價值是全國眾多亨得利企業共同創立的。兩原告較早以“亨得利”字號從事鐘表眼鏡行業的經營,是對“亨得利”商譽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之一,因地處上海而核準注冊了“申 亨得利”商標。被訴“享得利”“亨得利”“亨得利 hengdeli”標識與“申 亨得利”商標構成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c店鋪、d店鋪使用上述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針對使用宣傳用語的行為,c店鋪與“三聯”“亨得利”品牌不存在任何歷史淵源和傳承關系,其在店鋪中使用的宣傳用語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c店店鋪與兩原告存在關聯,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c店鋪修改電話引流的行為,人民法院認為,c店鋪使用“三聯”“亨得利”等標識并進行虛假宣傳,具有攀附兩原告商譽的故意;案涉電話系c店鋪在平臺公示的聯系電話,其客服人員向客戶發送店鋪地址的行為,受益者實為c店鋪。鑒于c店鋪無法合理解釋原告店鋪電話為何會指向自己店鋪電話,可以認定其利用平臺報錯規則將原告店鋪電話修改為其店鋪電話,并通過客服人員進行引流具有高度可能性。該行為截取了原告可預期的商業機會,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亦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客服人員在接聽電話時所作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屬于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鑒于原、被告店鋪均已被平臺下線,被告店鋪的經營主體也已經注銷,相關公眾已不會再基于平臺中信息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故對兩原告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請不再支持。同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團購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c店鋪、d店鋪存在侵權行為而未及時采取措施,故對原告關于某團購平臺構成幫助侵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兩原告涉案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各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c店鋪經營主體唯一股東李某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d店鋪經營主體唯一股東鄭某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李某、鄭某共同賠償兩原告維權合理開支6704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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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潔
黃浦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
商業模式和技術手段的不斷創新,也催生了一些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作為互聯網領域新型不正當競爭案件,對于利用平臺報錯規則修改其他商家商業信息進行引流的行為給予了否定評價,為市場規范運行提供了司法指引。
一、篡改他人店鋪信息引流違背商業道德
互聯網時代,廣大消費者依托網絡平臺展示的商鋪信息規劃餐飲、娛樂等消費活動,商家也依托平臺內展示的店鋪信息吸引潛在客戶。真實的商戶信息和用戶評價構成了相關平臺最寶貴的內容資產和信任基礎,也成為消費者與商家連接的橋梁。
為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平臺普遍設置報錯機制,允許用戶在發現錯誤信息時向平臺反饋。提供真實準確的商戶信息、不假冒其他經營者認領或修改商鋪信息,既是平臺明確的規則,也是該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范。本案中,被告利用平臺報錯規則,惡意將其他經營者的店鋪電話篡改為自家店鋪電話進行引流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目的,明顯違背了該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
二、廣大商家應遵循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
利用平臺報錯規則修改其他經營者商業信息進行引流的行為,本質系利用其他經營者的知名度“搭便車”牟利。從消費者權益維度來說,此類行為對消費者獲取自己所需信息的意思自治造成妨礙,增加了消費者分辨真實信息的時間成本,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從市場秩序層面來說,此類行為催生了同類商家間惡意攀附引流的行業亂象,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給予規制。
廣大商家應遵循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恪守商業道德,不冒領、修改或使用他人店鋪信息,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需要定期檢查、維護、更新自己的商家信息,主動防范侵權風險。
消費者在參考平臺展示的商鋪信息時,要根據自身需求綜合判斷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誤導而遭受損失。
網絡平臺也應切實履行好商家信息管理責任,進一步完善報錯審核機制,對用戶提供的報錯信息與相關店鋪關聯度進行適度審查,從源頭上減少篡改他人信息引流的不正當行為,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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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當事人主張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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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楊潔
責任編輯:王英鴿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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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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