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陷阱不止坑受害人,
“跑腿”也可能犯罪!
近日,樂昌法院審理兩起案件,
多人因想“賺快錢”
成了詐騙團伙的工具人。
韶關街坊一定要
轉給親朋戚友睇睇!
幫取現金跑腿費2000?
失業小伙心存僥幸
失業缺錢的陳某某,
在QQ上被“小飛”
以“取現金賺2000元”吸引,
對方稱“幫兌虛擬幣,跑腿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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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雖然感覺到錢來路不正,
卻僥幸認為
“我沒騙錢,出事也輪不到我”。
于是,“小飛”
不僅教他如何與上家秘密聯系,
還傳授了反偵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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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小飛”安排陳某某從廣州到樂昌,
從一名受害人手中取走13萬元現金。
拿到2000元“好處費”的陳某某
還沒來得及高興,
就被警察找上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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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
“小飛” 是詐騙犯譚某某,
此前以“虛擬幣投資”騙走受害人資金,
找陳某某轉移贓款。
代買黃金拿高提成?
3人成“洗錢工具人”
2024年7月,
杜某在網上刷到一則兼職:
“代買物品,提成豐厚。”
杜某就拉前同事李某、小學同學一起做。
3人按上線要求,
謊稱“公司團建買黃金”,
在東莞珠寶店拿到收款碼發給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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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線讓受害人林某轉錢到該賬號,
店員交付相應價格的黃金,
李某等三人將購買的黃金交付給上線,
并從中非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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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林某在網上誤加的是假“明星賬號”,
對方發偽造的公安“受案回執”,
以“侵犯藝人隱私”威脅她
用母親微信轉賬付款。
而她的錢
正是通過杜某等人“代買黃金”
變成了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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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起案例里的人,
都因“想賺快錢”“心存僥幸”,
淪為詐騙團伙的“工具人”。
他們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詳情請看本期《以案說法》
《“高薪跑腿”需警惕 莫因貪財犯了罪金》
本期法律看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
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行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來源:韶關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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