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
通 知
鄭政〔2025〕1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的決策部署,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豫政〔2025〕1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承接事項清單
鄭州市全面承接《河南省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指導目錄(2025年)》,編制形成《鄭州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接事項清單(2025年)》(以下簡稱《事項清單(2025年)》),在鄭州市區縣(市)行政區劃內的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賦權工作(鄭州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開區不列入此次鄉鎮〔街道〕綜合執法賦權)。
鄉鎮(街道)依法行使承接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鄉鎮(街道)承接依法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后,原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街道)區域內不再行使已經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原行政執法部門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畢。
本通知印發前已經省政府批復同意納入《鄭州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職權事項清單(2023年)》、但未納入本次《事項清單(2025年)》的事項,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滿30個自然日后一律予以取消。取消后,鄉鎮(街道)不再承接的行政處罰權仍由原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
二、規范執法主體與執法程序
(一)明確執法主體與實施機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承接行政處罰權的法定行政執法主體,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具體執法工作由其所屬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名義依法實施。
(二)嚴格規范執法程序
各鄉鎮(街道)必須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履行執法案件登記、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等程序。統一使用《河南省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2024年版)》,確保執法流程和文書制作標準化、規范化。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三)加強執法證件管理
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鄉鎮(街道),嚴格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組織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崗前培訓及資格考試。對考試合格、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申領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并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四)推動執法信息互通共享
建立健全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各鄉鎮(街道)應每月對執法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并按案件類型分類報送區縣(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加強區縣(市)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的協作配合,完善線索雙向告知、案件雙向移送、聯合執法協商等協作機制。
(五)保障當事人法律救濟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鄉鎮(街道)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向該區縣(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健全運行機制與隊伍建設
(一)強化組織領導與統籌調度
各鄉鎮(街道)應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分管負責同志直接負責的工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搭建綜合執法指揮平臺
依托各鄉鎮(街道)平安建設(綜治)工作平臺,整合資源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指揮調度機制。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和案件流轉。對發現的超出鄉鎮(街道)法定權限或《事項清單(2025年)》范圍的違法案件線索,應及時向區縣(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或移送。
(三)建立網格化執法責任體系
各鄉鎮(街道)應統籌整合內設機構、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村(居)民委員會、警務室(一村一警)等基層治理力量,構建鄉鎮(街道)、管理片區、村(居)三級執法責任網格。依托網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線索上報、協調分工、案件查處、結果反饋、考核評價”的閉環工作流程,形成黨建引領、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綜合執法管理體系。
四、強化組織保障與監督指導
區縣(市)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清晰界定鄉鎮(街道)與原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
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過程中,設置3個月的過渡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在過渡期內,相關行政處罰權由原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行使。
原行政執法部門要主動加強與鄉鎮(街道)的協作配合,強化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為鄉鎮(街道)制定實用性強、操作性強的執法工作指引,并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支持,逐步完成賦權事項過渡。
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執法能力建設,配齊配強并保持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穩定。持續提升執法人員法治素養、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完善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規范指引、統籌協調和監督考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2023〕1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鄭州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接事項清單(2025年)
2.鄭州市在鄉鎮(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處罰權的適用范圍
鄭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附件1
鄭州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接事項清單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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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鄭州市在鄉鎮(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處罰權的適用范圍
一、居民住宅區(含商住樓的居民住宅部分,高度超過100米的住宅建筑除外),商業服務網點。
二、規模較小具有住宿、醫療和看護功能的下列場所:
(一)房間數不超過14個的賓館(飯店)、旅館、民宿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場所;
(二)床位數不超過50張的醫療衛生機構、日間照料中心、醫養結合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下列場所:
(一)“多合一”場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貿市場、旅館、飯店(含農家樂)、沿街門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發、采耳、健身、汗蒸等營業性休閑場所;
(五)郵政、電商、物流(含快遞收發點)、金融網點、午托班、培訓機構;
(六)公共書屋、展示陳列場所等基層文化服務場所;
(七)生產、加工、儲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廠、作坊、倉庫、堆場等場所;
(八)網吧、影院、KTV、夜總會、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等小型娛樂場所(該項僅鄉鎮行使)。
用語釋義:
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設施、設備所在的區域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域、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商業服務網點,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營業性用房。
“多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多種用途混合設置的商業店鋪、作坊式生產加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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