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柏芝被其前經紀人余毓興及其公司訴至高等法院,被索賠至少1276萬港元(約合人民幣1159萬元),余毓興指其收逾4000萬港元(約合人民幣3633萬元)預支片酬后未履行電影及經紀人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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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前往庭審現場
目前案件正在香港持續審理中。毒眸對話了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米新磊,就該案件的一些基本情況進行了復盤,并從法律角度展開深入探討。
以下為毒眸和米新磊的對話實錄:
事件經過
毒眸:余毓興是怎么成為張柏芝經紀人的?
米新磊:2011年左右,張柏芝拍攝電影《河東獅吼2》,而余毓興是該片的投資人,故商業合作相識。
同一時間,張柏芝新買入的一套香港房產,有4000萬港元的資金缺口。余毓興聲稱自己當時和博納有聯系,可以幫張柏芝補上4000萬的資金缺口,但是要作為片酬的預付款支付,包含4部電影片約。
事情談得差不多后,余毓興又提出要求張柏芝把經紀約一并簽給他,他才答應付款。張柏芝覺得他能一下拿出這么多錢來,還有博納的關系,能力應該不錯,而且她也確實需要一個經紀人幫她處理工作,所以就簽了合同。2012年又簽了一份電影合約,增加了2部電影片約。
毒眸:這份合同的存續時間是多久?
米新磊:第一份合同的存續時間是8年。但在2013年,余毓興所在的公司,香港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法院被頒令清盤。相當于公司主體消失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變更合同主體的話,一般合同也會終止。
但是余毓興向張柏芝隱瞞了這件事。此后,因為公司被清盤,所以余毓興將經紀合約轉給了一個第三方主體。但張柏芝表示對此合約并不知情,并質疑該合約是偽造的,簽名不是自己的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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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亞洲娛樂清盤報道(圖源:中國新聞網)
毒眸:新的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米新磊:張柏芝方并不認可這份合同,并否認是自己的簽字。關于簽字的真偽,可能需要筆跡鑒定才能確定。如果確定是虛假簽字,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但即便是張柏芝簽的字,簽署時卻完全不知情,按照內地的法律規定來看,這也可能是基于重大誤解的情況之下所簽署的文件,是可以撤銷的,效力也是有瑕疵的。最終認定可能取決于雙方的舉證能力。但這些都是后來才發現的,在那段時間,余毓興還是正常作為張柏芝的經紀人,進行工作對接。
毒眸:大概是在什么時間,張柏芝發現余毓興對她有欺騙行為?
米新磊:2014年左右,東方衛視有個綜藝節目,叫《女神的新衣》,余毓興負責跟節目制作公司進行對接,在對接過程中產生了一些矛盾,制作公司認為張柏芝收了200萬定金卻爽約,后來制作公司直接跟張柏芝方面建立了聯系,雙方對齊信息后,發現余毓興曾偽造了一份和制作公司的合約給張柏芝,里面顯示的定金遠低于200萬。
對于藝人來說,這其實是不可饒恕的行為,所以當時張柏芝也委托香港的律師給他發了律師函,要求終止雙方的經紀合約。
(補充信息:在庭審現場,大律師問張柏芝是否參加過《女神的新衣》這個節目,她表示:“沒有參加過,而且因此讓我損失了700萬人民幣。主辦方沒有追究我,他們追究的是其他人的責任,還希望我一起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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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的新衣》相關報道(圖源:半島網娛樂)
毒眸:為什么最后沒有終止?
米新磊:張柏芝最后沒有選擇走起訴流程,因為當時余毓興說自己得了癌癥,她有點于心不忍,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所以默許他繼續幫自己處理工作。
毒眸:張柏芝工作室發布的公告,第二條提出余毓興在2014年偽造公章,就是這次嗎?
米新磊:是的。
(補充信息:公告顯示,2014年7月14日,余毓興偽造公章以張柏芝女士經紀人名義擅自對外簽約,張柏芝女士已針對該涉嫌違法之行為發出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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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工作室聲明(圖源:新浪娛樂)
毒眸:所以在2014年之后,張柏芝和余毓興還保持著實質上的合作關系嗎?
米新磊:沒有。2016年左右,余毓興離開了這個行業,也再沒有聯系過張柏芝。余毓興去內地做房地產的生意,跟華夏銀行等公司有過一些合作,也產生了一些糾紛。生意失敗后,他又回到了香港,并且在2020年起訴了張柏芝。
(補充信息:2019年,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馬橋支行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相關法律文書顯示,2018年1月9日,華夏銀行依約發放貸款6000萬元。現貸款發生逾期,本金近6000萬元及暫計算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270787.37元未能歸還,特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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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單
雙方已經很久沒有進行過工作上的溝通了,張柏芝一方面重心放在孩子上,接的工作本來就很少,另一方面,在和東方衛視的合作之后,雙方雖然沒有完全撕破臉,但也慢慢地不聯系了,所以在張柏芝的概念里,雙方的合作已經結束了,沒想到2020年的時候會被起訴。
毒眸:余毓興的起訴理由是什么?
米新磊:他有兩個主張。其一是,雖然新亞洲已經清盤,但是后續補充簽署了新的合同,因此雙方的合同關系一直存在,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其二是,雙方在合約里規定的是六部片約,余毓興預支了4000萬,現在還有五部沒拍,因此張柏芝需要退還對應的款項。
細節補充
毒眸:基于重大誤解簽署的合同可以撤銷,這是內地的法律規定的嗎?
米新磊:是的。
(補充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撤銷,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等錯誤認識致后果與意思相悖且造成較大損失。)
毒眸:所以張柏芝方在庭審上可以就合同的效力進行反駁。
米新磊:目前我沒有看到他們根據這一點進行主張,張柏芝方所述的是有些文件本身是虛假的,而且主張筆跡鑒定。
(補充信息:庭審上,張柏芝方強烈質疑合約的真實性,稱涉案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是偽造文件,合同上的簽名并非張柏芝本人簽署,并反指原告有“偽造文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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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合約余毓興在媒體發言(圖源:網易新聞)
毒眸:余毓興提到張柏芝還有片約沒有履行,具體情況是什么樣的?
米新磊:拍了一部之后,余毓興就沒有新的片約再邀請過張柏芝了,所以這個片約實際上是因為他的原因,導致張柏芝無法繼續履行,而不是她單方面拒絕拍攝。而且他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五部電影的確存在。
毒眸:當時的4000萬預付款,是只包含4部電影的片約嗎?其他工作是按照固定比例單獨進行抽成嗎?
米新磊:是的,只有電影,其他工作按照合約約定,都是單次結算。
毒眸:張柏芝方可以主張在合約到期之前,事實上并沒有片約,相當于如果余毓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有項目,那么張柏芝方是不需要退還款項的,是嗎?
米新磊:還是要看合同條款是怎么規定的,比如是否寫明如果沒有履行片約,是哪一方的責任,根據責任方去確定如何交易,正常應該是有條款規定的,但我不知道具體的細則。
不過這些論證的前提,是承認合同本身是成立的,現在雙方仍然是就合同的真實性進行駁斥。
毒眸:在2016年余毓興來到內地之后,張柏芝的經紀工作是誰來負責呢?
米新磊:一方面是她自己的工作因為家庭原因有所減少,另一方面,她的工作重心也開始逐漸向內地轉移,她有個協助20年的助手,幫她去處理相關的工作,并且一直到現在仍然在合作。
相關分析
毒眸:這類涉及到預付款的藝人合約,在行業內屬于常見情況嗎?
米新磊:是的,對于一些有名氣的演員或者主播來說,有些經紀公司為了爭取他的業務,通常會以預付款的形式尋求合作,相當于是吸引藝人簽約的方式,特別是在爭取一些有知名度的藝人時。更常見的一種模式是保底金,相當于經紀公司給藝人支付一筆錢,合約到期后就算沒賺到這么多錢,也不需要退還。
藝人看中的不僅是確定到手的錢,以及基于這筆錢所展示出的經紀公司的能力和信任,公司是在認可藝人價值,并且認為自己有運營能力幫藝人賺到錢的前提下,才會愿意提前支出,所以這是一個很有誘惑力的橄欖枝。
毒眸:在這次糾紛里,張柏芝的確收到了預付款,但合約期內公司破產且沒有開拍新電影的能力。那么,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基于客觀事實退還款項的情況呢?
米新磊:一般來說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細則。從內地的法律規定來說,預付款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比較接近的概念是借款,比如說在一些年輕藝人的經紀合同里,經紀公司會每個月給他發一筆固定的金額,用于維持他的基本生活,一般合同里會有明確的規定,未來賺了錢之后,要先把這筆錢扣掉,剩下的錢再按照一定比例去分配。實際上這就可以被認定為借款,如果合約到期后金額有缺口,合同會要求藝人補齊這部分金額。
毒眸:現行法律當中,有針對藝人經紀業務這一塊的專門條款嗎?
米新磊:沒有。針對合同的條款有很多,其中,有名合同的意思是有固定類型的合同,在民法典里面會有明確的規定,比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贈予合同等等,但是經紀合同不在其中,所以是采用合同編里的通用規則。
毒眸:以您的從業經歷來看,經紀業務所涉及到的法律糾紛是否十分頻發?
米新磊:是的,頻發性很高,而且很復雜。演員是其中相對簡單一些的情況,歌手的還要更復雜一點,因為涉及到音樂版權的歸屬。前些年,這種情況更加常見,現在由于素人選秀的消失,再加上藝人的收入在下降,糾紛相對少了一些。很多糾紛也不一定是以訴訟的方式解決,大部分情況是私下和解。
毒眸:這類糾紛一般哪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米新磊:一類是解約類,一般是在合約期沒滿時,藝人主動提出要跟經紀公司解約,原因可能是經紀公司的不作為,或是像張柏芝這樣,對方出現了重大錯誤,還有一種情況是藝人在紅了之后,可能想要成立自己的工作室,這些都屬于解約類的糾紛,也是最多的一類;另一類可以概括為重大違約事件,比如藝人塌房,或者公司出事。不過這兩類往往是交融在一起的。還有就是涉及到版權的糾紛,比如鄧紫棋之前和蜂鳥的糾紛。
毒眸:所以這是行業內不可避免的一個常見問題?
米新磊:對,因為娛樂行業人員的流動性比較高,演藝事業的不確定性也比較多,再加上職業本身的暴利性,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響。
毒眸:對于這一類問題的發生,有什么建議和提升空間?
米新磊:一方面,經紀公司和經紀人的專業度還有待加強,沒有得到整體性的商業化的錘煉和制度的約束,這是行業規范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加強對藝人的普法教育。我們之前去北京電影學院講過課,也是因為北影的老師跟我們說,有很多學生在大三大四的時候會陷入一種焦慮的情緒,也有一些無良經紀公司會利用這一點引誘他們簽約,實際上只是為了騙取違約金。因此,藝人也需要加強對法律的認知,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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