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是爭議的核心之一。隨著保險產品在家庭資產配置中普及,各類保單及其相關權益的歸屬與分割問題,已成為婚姻家事案件中必須精確把握的重要問題。
與傳統的房產、存款等資產不同的是,保單資產因涉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多重主體,以及保費、現金價值、保險金等多種法律性質迥異的權益,其分割規則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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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分割保單資產主要聚焦具有財產價值的長期人身保險
家庭配置的保險種類繁多,主要可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離婚財產分割中討論的保單分割,主要聚焦于具有儲蓄、投資性質且累積有現金價值或可產生持續性收益的長期人身保險。具體而言:
1.通常不納入分割范圍:財產保險(如家財險、車險)以及保障期限短(通常為一年期及以下)、沒有或僅有極少現金價值的消費型人身保險(如短期醫療險、意外傷害險等)。這類保險更接近于消費性支出,在離婚時一般不作為財產進行分割。
2.重點分割對象: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長期人身保險,特別是終身壽險、年金保險,以及部分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長期重大疾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這類保單在長期繳費過程中形成了可觀的保單現金價值,或可產生年金、滿期金、分紅等持續性資產收益,構成了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理解保單分割的關鍵法律概念
在處理保單分割前,必須厘清幾個核心法律概念,這直接關系到不同權益的歸屬與分割方式:
1.保單現金價值:指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退保)時,保險公司根據精算原理應退還的金額。它是已繳保費在扣除風險保費、運營成本等后的累積凈值。法律上,現金價值歸屬于投保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所累積的現金價值,屬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2.保險金:指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如身故、疾病、傷殘等)時,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的金額。保險金的歸屬原則上遵循合同約定,歸屬于指定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等法定情形下,保險金才可能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在離婚時,尚未發生的、未來的保險金請求權一般不予分割;但已獲理賠的保險金,需根據其財產性質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年金與滿期金:年金是按約定周期(年、季、月等)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歸屬于年金受益人。滿期金是保險合同期滿后被保險人仍生存時給付的金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開始領取的年金或獲得的滿期金,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收入。
4.保險分紅:指向分紅型保單的投保人分配的盈余。分紅歸屬于投保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分紅,屬于投資性收益,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已繳保費: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保費本身,是形成保單現金價值及其他權益的基礎。在特定情況下(如不退保),分割已繳保費所對應的現金價值或權益價值,是常見的處理方式。
三、離婚時可主張分割的主要保單資產類型
結合上述概念,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夫妻一方通常可以就以下保單相關資產主張權利:
1.保單的現金價值:這是最常見的分割標的。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繳費的人身保險保單(無論投保人是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其累積的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協商或由法院判決采用退保分割現金、變更投保人并補償另一方相應折價款等方式處理。
2.已產生并取得的年金、滿期金: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保單已開始發放年金或已支付滿期金,該筆款項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已分配并取得的保險分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保單產生的分紅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4.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保費所對應的財產權益:在某些不適宜退保(如為子女投保)或現金價值較低但未來權益可觀(如部分年金險)的情況下,法院可能綜合考慮已繳保費來源、保單未來利益等因素,確定該保單權益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由持有保單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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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實務提示:
1.律師需要協助當事人全面收集婚姻存續期間投保的所有長期保單信息,包括保險合同、繳費記錄、當前現金價值證明等。
2.必須審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別是誰。這直接影響不同權益(如現金價值請求權、生存金受益權、身故保險金受益權)的歸屬主體和分割可能性。
3.是主張退保分割現金,還是要求變更投保人并進行補償,或是主張分割已產生的收益,需要結合保單類型、繳費情況、當事人意愿、稅收考量等因素,制定最有利于客戶的策略。
4.對特殊保單的處理:比如,為子女投保的保單,其現金價值雖可能被分割,但基于保障子女利益的考量,實踐中可能采取更為審慎的處理方式;以人身損害賠償款等個人專屬財產購買的保險,其現金價值可能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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