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海政通告〔2025〕3號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續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秦皇島市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海港區全域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海港區行政管理區域內全域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不得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對仍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收繳煙花爆竹制品,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行為,收繳煙花爆竹制品,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拒不停止銷售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住建、教育、民政、消防、供銷、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各鎮街、經開區管委,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介平臺,廣泛持續開展煙花爆竹禁止儲存、銷售、燃放的公益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禁止儲存、銷售、燃放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廣大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做到不儲存、不銷售、不燃放煙花爆竹,積極勸阻非法銷售、燃放、運輸、儲存、攜帶煙花爆竹等行為,并積極向公安或應急管理部門舉報。
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制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制品。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海港公安分局3608110,區應急管理局3557870
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來源:今日海港區
責任編輯:李亞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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