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漢中城固縣絲路大道與建設路丁字口發生一起悲劇:60歲的樊女士騎電動自行車送11歲孫女彤彤(化名)上學時,與田先生駕駛的汽車相撞,樊女士當場不幸身亡,彤彤身受重傷。
城固縣交警出具事故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死者家屬不服申請復核。漢中市交警通過復核,要求重新認定。“可二次認定時,城固交警依舊認定,我母親在無信號燈路口穿過馬路未讓直行車輛,和機動車超速屬于同等責任。”楊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投訴,“在無信號燈、限速60公里/小時的道路,對方車速高達97公里/小時,怎么能是同等責任?”
老人騎電動車送孫女上學遭遇車禍,一死一傷
2025年4月24日12時45分許,60歲的樊女士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自行車載上11歲的孫女彤彤出門,準備送孩子上學。“那天是孩子期中考試,吃完中午飯老人早早地就載著孩子去學校了。”楊先生說,“誰知道傳回來的卻是噩耗。”楊先生在西安工作,孩子由老家漢中的老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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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當樊女士和孫女自西向東沿絲路大道與建設路丁字口,準備橫穿馬路時,與直線行駛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樊女士當場被撞身亡,彤彤被甩出車外,頭部、軀干多處受傷,鮮血浸透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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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
4月25日城固縣醫院出具的彤彤診斷證明寫到:創傷性硬腦膜外血腫、局灶性大腦裂傷、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彌漫性軸索損傷、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下肢皮膚撕裂傷、肱骨下端骨折、肱骨外科頸骨折、肋骨骨折、眶骨骨折、額骨骨折、足舟骨骨折……“孩子傷得非常嚴重,一直在重癥監護室。即便已經過去了半年多,仍未康復。”楊先生說。
第一次事故認定對超速輕描淡寫,雙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城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現場進行勘查,并出具首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機動車駕駛員田某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樊女士: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未佩戴安全頭盔);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正常行進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田某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一款之規定;樊某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六條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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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雙方應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第一份責任認定書中,對機動車當時的時速只字未提,對道路限速只字未提,對路口無信號燈只字未提。反而對我母親未戴頭盔、未讓直行車輛著重定責。”楊先生質疑道。
通過復核重新認定,仍為同等責任
死者樊女士的家屬向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交復核申請,認為事發路段全段限速60km/h,田某輝駕駛車輛嚴重超速達到86.4km/h(超速43%),且通過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未注意觀察路況、未讓行非機動車,才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因,樊女士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審理后給出復核結論: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不全面,責令城固縣交警大隊重新作出事故認定。
重新認定的事故責任書中,添加了該路段60公里/小時限速,但仍未提及該機動車時速。事故成因認定如下:
田某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樊女士: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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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認定結果仍為雙方同等責任。
“復核明明指出了問題,重新認定依舊不提對方車速,還刻意強調我母親‘未下車推行’‘未戴頭盔’的責任。可事故發生時,路口無信號燈,她是沿人行橫道直行,交警隊幾乎是無視了機動車嚴重超速的事實。”楊先生對二次認定結果更加失望,認為交警部門仍在回避關鍵違法事實,認定結果缺乏公平性。
行車記錄儀還原,機動車過路口時速度97公里/小時
楊先生從警方處取得了該事故發生時機動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12月1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查看了這段兩分鐘的視頻。
視頻開始時,該車輛行駛在城市同向三車道道路上,行車記錄儀顯示車速為92公里/小時。當時路況良好,很少有同向車輛。隨后車輛通過第一個無信號燈路口,車速為90公里/小時。隨后在一段長距離道路上,該車最高達到94公里/小時,之后降為82公里/小時,在下一個路口處未明顯減速,直接通過。隨后又以86公里/小時通過另一個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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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附近有限速標識
最后,車輛經過一段長直線道路,連續超過多輛機動車后,在一個路口處車速達到97公里/小時,且未減速,與一輛打算橫穿路口的載人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在幾乎一兩秒的時間內,車速從97公里/小時緊急制動至66公里/小時,但未能避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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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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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內擋風玻璃下放置的白紙,導致前擋風玻璃反光十分嚴重
視頻畫面顯示,電動車上的二人一臉驚愕地看向機動車,隨后倒在人行橫道旁。此外,還有一個細節引起記者注意:機動車內擋風玻璃下的儀表臺上放置了幾張大白紙,導致前擋風玻璃反光十分嚴重。
漢中市交警支隊答復:無任何問題
面對兩次相同的認定結果,以及查看機動車行車記錄儀的內容,楊先生仍認為交警劃分同等責任不公,于2025年7月向陜西省公安廳、漢中市公安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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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投訴答復
9月30日,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投訴答復:“你及你家屬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漢中市公安局執法監督部門提交材料,要求對事故責任認定提請執法監督。按照上級部門工作安排,該案經我支隊案件評查、事故復查,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適當、事故責任認定公正。如你對我支隊答復有異議,建議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并對民事賠償進行責任劃分。”
對于楊先生提出的“機動車超速61%、人行橫道加速,為何與電動車輕微違法同責”的核心疑問,答復函未做任何解釋。
“上級部門只說‘沒問題’,卻不解釋‘為什么沒問題’,我的證據擺在這里,他們連看都不認真看嗎?”楊先生表示,這份答復函不僅沒解決疑問,反而讓他覺得維權之路更加艱難。
城固交警:電動車逆行橫穿是關鍵,同責賠償按六四開
2025年12月15日,漢中市城固縣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就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
“這個案件中,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至路口處,橫穿、斜穿馬路(該路段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用綠化帶隔開)。”該負責人解釋,“同等責任情況下,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的,賠償金額按6:4比例劃分,機動車方承擔60%。”
對于機動車駕駛員免予刑責的問題,該負責人稱: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若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及以上,駕駛員會面臨刑事責任;而該事故屬于同等責任,故機動車駕駛員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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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
據介紹,目前女孩彤彤處于康復期,預計明年4月協助她進行傷殘鑒定,之后城固交警將和機動車司機溝通,協商賠償事宜。
該負責人提醒,非機動車作為交通參與者,也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自己的生命財產負責。
律師:仍可在民事訴訟中訴請對認定書真實性、合理性審查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復核實行一次終局原則,同一事故的當事人僅能提出一次書面復核申請。此次復核機構發回原交警隊重審,最終的重新認定結果,已屬于該次復核程序的后續處理結果,無法再針對該事故申請第二次復核。
趙良善表示,若對重新認定結果仍不服,可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屬于民事案件中的證據,而非終局行政決定,無法直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電動自行車騎行人一方可在就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時,向法院提交現場監控、證人證言等能證明原責任認定不當的證據,請求法院審查該認定書的真實性與合理性。法院會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若認為原認定存在錯誤,有權不予采信,并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新劃分事故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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