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一對結婚32年的夫妻在法院發起離婚訴訟。起因是男方余某身為教師,因猥褻兒童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女方李某某難以忍受社會評價,主動發起離婚訴訟。
12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離婚糾紛的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判令雙方離婚,支持女方的精神損害賠償主張,女方分得70%的共同財產。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余某于1993年登記結婚。余某原系教師,一審法院于2025年4月刑事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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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開庭期間,李某某表示,自己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余某因猥褻兒童罪被判刑,引來了社會的一片罵聲,對自己和女兒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女兒的情緒也非常低落,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這件事對女兒今后成家和就業都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
法庭上,李某某表示,案件剛剛發生時,她忙于處理丈夫的刑事訴訟,但在這幾年時間里,丈夫余某對于猥褻兒童一事不知悔改,讓她無法原諒。
在雙方關于共同財產、債務的舉證質證環節,雙方均提到,為了給女兒在成都購買房產,兩人共同向親戚借款伍萬元。證據顯示,為了請律師為余某做刑事辯護,李某某也向親戚借了1萬元,作為律師費。上述兩筆款項,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雙方位于樂山市某處的一處房屋,因余某和李某某未通過競價方式等就該房屋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李某某也未就該房產的價值申請評估,一審法院無法確定該房屋的價值并按照分割比例進行分割。加之,李某某已主張另案處理,本案對該房屋以及涉案房屋內的家具家電不予處理。同樣,因李某某主張另案處理,一審法院對雙方的另外一套房屋因拆遷所獲得的43萬余元拆遷款未予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余某在與李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身為教師猥褻兒童并被法院判處刑罰,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對李某某造成較大精神傷害,存在重大過錯,李某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主張精神賠償,酌定由余某賠償30,000元。
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確定由李某某分得共同財產的70%。
一審法院還對余某的銀行存款、股票余額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財產按照3:7的比例進行了處理。余某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上述,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記者注意到,二審法院判決書注明:本案中,余某作為人民教師,不但未履行關愛學生的職責,卻實施了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并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5年,該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和倫理道德,不僅對受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也讓李某某對雙方的婚姻產生信任危機并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嚴重傷害了夫妻的感情,且對其子女也造成了較大的心理創傷,屬于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審法院判決準許余某、李某某離婚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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