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王某珊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強制醫療案被害人? 未成年人? “藍風鈴”強制報告? 跨省聯合救助? 多元幫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珊,女,2017年5月出生。
王某珊父母離異,隨母親賈某園生活。2023年1月2日,王某珊在安徽省宿州市蕭縣家中被賈某園砍傷頸部,因傷勢嚴重,被人就近送至醫療條件較好的江蘇省徐州市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進行搶救。經治療,王某珊達到出院居家康復條件,因其母已被送入精神病院就醫,其父怠于履行照護義務,且無其他適格監護人,該醫院認為目前出院可能會導致病情進一步惡化,遂通過“藍風鈴”強制報告系統(徐州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對接轄區網格和醫院、學校等部門,對舉報、侵害未成年人、婦女案件線索進行收集與處置,依法開展法律監督、綜合履職的線上平臺),向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婦聯報告,尋求幫助。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迅速對有關線索進行預審評估,根據“藍風鈴”強制報告系統確定的轄區,移送泉山區人民檢察院對賈某園傷害案提前介入偵查。經鑒定,王某珊構成重傷二級;賈某園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于發病期,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后泉山區人民檢察院與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同步分別向案件發生地安徽省蕭縣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該案。2023年6月21日,蕭縣公安局向蕭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賈某園強制醫療案。
【救助過程】
泉山區人民檢察院對賈某園傷害案提前介入偵查時發現本案司法救助線索,遂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王某珊出院返家后,徐州市、泉山區兩級檢察院會同婦聯上門走訪,共同進行調查核實,查明:案發前,王某珊的父母離異,王某珊隨母親賈某園生活,哥哥王某駿(2013年出生)隨父親王某明生活。王某珊的祖父王某舉在家從事衣服縫紉勞動,收入低,曾祖母王趙氏(1940年生)肢體殘疾三級,生活不能自理。案發后,王某明需照顧王趙氏及王某駿、王某珊,只能偶爾打零工維持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難。
徐州市兩級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某珊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為加大救助力度,決定聯合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從快向王某珊發放司法救助金,解決其“燃眉之急”。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蘇魯豫皖毗鄰地區檢察協作框架協議》有關規定,就多部門跨省協作、護理安置工作、醫療對接、后續監護等達成共識。一是由蕭縣衛健委將王某珊接至指定醫院護理,安排專人進行專業陪護,當地民政部門先行提供2萬元救助金用以支付護理費用,蕭縣人民檢察院跟進督促,確保專款專用、專業護理;二是蕭縣婦聯將王某珊納入當地婦聯長期關愛對象,提供日常的關愛幫扶,送去生活物品,對王某珊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后續跟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三是為妥善解決王某珊后續監護問題,泉山區人民檢察院與婦聯共同向其父親王某明制發《人身保護提示函》,釋明夫妻離異并不能阻斷監護人照護、探望義務,督促其轉變觀念、加強監護,引導王某明通過訴訟變更監護權,成為王某珊監護人;四是檢察機關會同婦聯共同做通王某珊的祖父王某舉的思想工作,暫由其撫養王某駿、王某珊,并履行贍養王趙氏的義務,使王某明可以外出打工獲取更多收入用以保障家庭生活;五是檢察機關積極與王某珊所在地村委會溝通,推動為王某珊辦理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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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經回訪,目前王某珊身體已康復,走出心理陰影,王某明已有穩定工作,家庭生活逐漸恢復正常。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遭受患精神疾病監護人傷害的未成年人加強異地司法救助協作,協同婦聯等組織開展多元化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蘇、安徽兩省檢察機關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依托與婦聯建立的困難婦女兒童司法救助銜接工作機制,第一時間與婦聯對接,凝聚婦聯、醫療、民政等社會保護、政府保護合力,上下兩級檢察機關聯動一體,高效有序推動跨省異地協作,多方聯合救助,高質量保障未成年人生命權、健康權。同時,檢察機關會同婦聯制發《人身保護提示函》、指導變更撫養關系、結合心理疏導,確保未成年人康復后親情關護、撫養撫育等身心健康難題,以檢察擔當踐行“國之大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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