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的蔣女士,終究還是一個人走完了最后一程。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沒有近親的她,在突發腦溢血后,全靠遠房表弟吳先生墊付醫藥費、奔波照料。可即便如此,她離世后想擁有一場體面的追思、一塊安身的墓地,卻在法律與制度的夾縫中變得步履維艱。虹口區民政部門那句“正在開會處理,將保障居民利益優先”的回應,既透著基層治理面對新問題的審慎,更暴露出我國在獨居群體身后事保障領域的制度空白與實踐困境。當貝殼研究院預測2030年我國獨居人口將達1.5億至2億人,蔣女士的遭遇早已不是孤立的個案,而是每一個可能面臨孤獨終老的個體都需直面的“終局之問”。?
家住上海虹口區的46歲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身邊沒有一個近親,今年10月她突發腦溢血。由于蔣女士孑然一身,陷入昏迷后無法動用自身的積蓄支付自己的醫藥費,遠房表弟吳先生簽字墊付醫藥費。經兩個月治療蔣女士病情一度好轉,不料轉院后突然惡化,于12月14日不幸離世。因其無近親屬,蔣女士遺產依法由民政部門接收。吳先生想用蔣女士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卻遇到了難題。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常情況由逝者的近親屬來承辦喪事,像蔣女士這樣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吳先生愿意承辦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圍內,且后續維護費用,仍需要由吳先生承擔。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類似蔣女士的案例屬首次出現,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再根據法院確定的標準來執行。
從法律文本到實踐操作,獨居者身后事處理的鏈條始終存在斷裂。《民法典》第1160條明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同時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民政部門或村委會可兜底擔任。這一制度設計本意為破解無主遺產處置難題,卻在蔣女士個案中顯現出明顯的實操短板。虹口區民政部門作為法定遺產管理人,面對吳先生用遺產辦理喪事、購置墓地的訴求,陷入“想保障權益卻無據可依”的兩難——一方面要遵循《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中近親屬承辦喪事的一般規定,另一方面對遠親承辦的費用標準、后續責任缺乏明確指引,只能提出“合理范圍需法院審定”的解決方案。?
這種兩難背后,是法律原則性規定與現實復雜性之間的巨大鴻溝。上海申道律師事務所楊鄒華律師指出的核心痛點極具代表性:追思會標準、墓地購置額度、后續維護費用等關鍵問題均無細則可循。墓地價格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差異懸殊,“合理范圍”的界定缺乏量化標準;遺產債務清償順序未明確,吳先生墊付的醫藥費與喪葬費用的追償路徑模糊;“扶養較多”的認定標準不一,杜志紅律師認為需“長期扶養或較多經濟幫助”,付建律師則認可墊付醫藥費與承辦喪事的證明效力,司法實踐中的自由裁量空間進一步加劇了當事人的不確定性。更值得關注的是,相較于寧夏、中衛等地將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納入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做法,上海作為超大城市,尚未建立針對無主遺產喪葬支出的專項保障機制,導致民政部門在動用遺產時顧慮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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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區民政部門“正在開會處理,保障居民利益優先”的回應,雖體現了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卻也折射出基層治理在應對新型社會問題時的被動性。該部門表示類似案例屬首次出現,正聯合司法、法院等多方制定臨時監護操作指引,這一補救措施固然值得肯定,但也暴露了制度供給的滯后性。隨著獨居人口持續增長,無主遺產處置、身后事承辦等問題將成為常態化治理課題,僅靠“個案開會研究”的模式,難以滿足社會對制度穩定性、可預期性的需求。基層民政部門本身承擔著養老、救助、社會事務等多重職能,在缺乏專業遺產管理人才和專項經費的情況下,很難高效完成遺產清理、債務清償、費用核算等復雜工作,北京某基層干部透露的“無主房屋長期空置淪為燙手山芋”現象,正是這一困境的生動寫照。?
從社會治理視角審視,蔣女士個案反映的不僅是法律漏洞,更是對獨居群體人文關懷的缺失。一個人的離世方式,往往折射出社會的溫度。蔣女士生前孑然一身,離世后連一場體面的告別都需依賴遠親奔波與政府協調,本質上是獨居群體社會支持網絡的薄弱。相較于寶山區大場鎮通過調解智庫聯盟為獨居老人提供遺囑訂立、意定監護等前置服務的實踐,多數地區尚未建立針對獨居群體的生前規劃引導機制。許多獨居者因缺乏法律知識、行動不便等原因,未能提前訂立遺囑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導致身后事處置完全陷入被動。更令人憂慮的是,當無主遺產最終歸入國庫用于公益事業時,社會往往忽視了逝者本身的尊嚴訴求——將遺產用于公益與保障逝者體面告別并非對立關系,而現行制度未能實現二者的有機平衡。?
破解獨居者身后事困境,需要構建“法律細則完善+基層服務前置+社會支持兜底”的全鏈條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應盡快出臺遺產管理人制度實施細則,明確無主遺產的清理流程、債務清償順序、喪葬費用標準等關鍵內容,建立墓地購置的分級限額制度,結合逝者遺產總額、當地經濟水平制定合理支出標準,并將后續維護費用納入遺產預留范圍。可借鑒北京市通州區法院指定村委會為遺產管理人的實踐經驗,細化民政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協同機制,簡化費用追償的訴訟程序,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在基層治理層面,需將獨居群體身后事保障納入常態化工作。社區應建立獨居人口信息臺賬,重點關注無親屬、高齡、重病等特殊群體,聯合律所、公益組織提供免費遺囑訂立、意定監護咨詢等服務,推廣寶山區大場鎮“養老事務前置”的經驗,幫助獨居者提前規劃身后事。同時,建立無主遺產喪葬專項基金,參照寧夏等地做法,將必要喪葬支出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減輕民政部門動用遺產的顧慮,確保逝者能夠獲得基本的喪葬服務。?
在社會支持層面,應培育多元化的服務主體參與獨居者身后事處理。鼓勵公益組織、養老機構承接無親屬獨居者的喪事承辦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專業化隊伍;倡導社區鄰里、志愿者構建互助網絡,對獨居者生前進行關懷、身后提供協助,彌補親屬支持的缺失。更重要的是,全社會需樹立“每一個生命都值得體面告別”的價值理念,改變對無主遺產“重公益利用、輕逝者尊嚴”的認知偏差,讓制度設計始終飽含人文溫度。?
蔣女士的故事之所以引發廣泛共鳴,是因為它觸碰了現代社會每個人內心深處的焦慮——當個體與家庭的聯結逐漸弱化,我們能否在生命的終點獲得應有的尊嚴?虹口區民政部門的會議討論,不僅是在解決一個具體案例,更是在回應整個社會對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隨著獨居時代的到來,我們需要的不僅是法律條文的修補,更是治理理念的升級——從被動應對到主動保障,從制度覆蓋到人文關懷,讓每一個獨居者都能在生命的最后旅程中,感受到社會的溫暖與尊重,不再獨自面對茫然與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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