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7日訊近日,千萬粉絲時尚博主“我是張凱毅”發布一則視頻,稱4斤黃金鳳冠在展覽中被男童觸碰掉落損壞,引發關注。監控視頻顯示,這頂黃金鳳冠被放置在高約1米的展臺,上方有保護罩。一家三口在參觀時,男童向罩子哈氣,之后用手擦拭,保護罩連帶內部展品便一同掉落。張凱毅表示,這頂鳳冠對自己而言有著特別意義,但目前未向孩子家人索賠,因為有保險,只想知道如何定損。
配圖與原文無關
對此,上海市建緯(濟南)律師事務所范婧怡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在責任劃分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男童作為侵權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需優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因此,監護人是主要責任主體。但是策展方過錯也會影響監護人責任承擔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策展方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若展品未設置穩固保護罩、未張貼明顯警示標志,如“禁止觸碰”“貴重展品請勿靠近”,或現場安保人員未及時制止危險行為,存在管控疏漏,則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若已采取充分防護措施,且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可認定無過錯,無需擔責。
其次,在損失賠償上,若被侵權人主張,則侵權人物質損失、精神損害均需賠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需結合鳳冠實際情況核算,若可修復,賠償金額包括黃金材料損耗費、手工修復費、修復期間的展覽停運損失等;若損毀嚴重無法修復,則按鳳冠實際價值全額賠償,需以黃金購買發票、加工合同、付款憑證等為依據。另外該鳳冠兼具藝術價值、收藏價值及特定紀念意義,若因損毀導致其獨特性喪失,展品所有權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具體金額需結合鳳冠的特殊意義、損毀程度等綜合判定。
最后,若策展方已為展品投保財產險、展覽責任險等,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由保險公司在保額范圍內賠付相應損失。保險公司賠付后,有權依據代位求償權,向男童監護人請求在責任承擔比例內承擔賠償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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