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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未成年人酒駕“闖禍”,責任如何劃分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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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8月25日2時4分,未成年人胡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摩托車搭乘未成年人郭某,郭某飲酒后在摩托車行駛過程中站立拍照,后因胡某操作不當撞到道路中心隔離護欄,隨即連車帶人摔倒在地,造成胡某及郭某受傷、車輛及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摩托車未投保保險,胡某某(系胡某父親)系無號牌普通摩托車的所有人。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遂將胡某、胡某某(系胡某父親)及余某某(系胡某母親)訴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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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于網絡)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夜間在道路上行駛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造成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郭某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郭某明知胡某系酒后駕車仍乘坐其車輛,且其亦飲酒后在摩托車行駛過程中站立拍照,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胡某某作為胡某駕駛的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負有對車輛安全管理的法定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庭審查明情況以及結合胡某、胡某某、郭某的過錯大小,確認胡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胡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郭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胡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摩托車未投保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郭某的損失應由胡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交強險不足的部分,由胡某某、余某某按責賠償。但因胡某事發時未滿18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胡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郭某醫療費、傷殘費,共計145615元;交強險不足部分,胡某按責賠償郭某66565.23元,胡某財產不足以賠償上述款項時,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余某某賠償;胡某某按責賠償郭某39939.14元。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結語
監護人應切實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管,防止未成年人實施危險行為,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同時,全社會應加強對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交通安全意識,特別是要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劉彥孜
2025年第180期之一
總第18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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