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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聚焦
在北京,張強于2021年春天加入了一家科技公司。2022年8月,他在外出辦公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受傷。經過法定程序,人社部門于次年2月認定這屬于工傷,并在4月鑒定為九級傷殘。
工傷發生后,公司為張強辦理了社保方面的申領手續。張強順利地從社會保險基金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然而,本應由公司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卻遲遲沒有下文。
公司的唯一投資人是王磊。時間來到2024年11月,王磊完成了公司的注銷登記。在注銷前,他以清算人的身份簽署了一份報告,聲稱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職工工資已經結清”,并在官方企業信用平臺上發布了公告。
張強并未在公告期內看到或申報這筆債權。直到2025年6月,他才提起仲裁,索要那筆未支付的工傷待遇。仲裁委以公司已注銷為由不予受理,張強轉而將投資人王磊告上了法庭。
02 法院裁決
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王磊辯稱,公司已依法清算,張強自己沒申報債權,后果應自負。他退一步說,就算要賠,公司清算后只剩兩百多塊錢,他也只應在該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法院的判決清晰而有力,徹底駁回了王磊的主張。一審法院指出,張強的工傷待遇是法定權益,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傷職工的工資、傷殘補助等費用,不屬于需要主動申報的普通債權。
公司在明知這筆債務存在的情況下,仍在清算報告中聲稱“工資已結清”,并據此注銷,這構成了“未經依法清算即注銷公司”。作為知曉內情的投資人和清算人,王磊出具不實報告,導致公司債務未清,應當個人承擔支付責任。
一審判決王磊向張強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萬五千余元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六萬九千余元。
03 法理剖析
王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論述更加深入,點破了此案的關鍵。
法院強調,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致使債務未能清償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王磊未能證明張強放棄了相關權利,反而在知情的情況下違法清算,責任無可推卸。
關于王磊提出的“有限責任”抗辯,法院明確指出,由于未依法履行對已知債權人(張強)的通知和清償義務,王磊不能再用“公司只剩兩百塊”來主張僅承擔有限賠償。
對于王磊試圖用公司曾為張強繳納社保、公積金來抵扣賠償的想法,法院也予以否定。判決書闡明,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法定性和專屬性,與繳納社保分屬不同法律義務,二者不能相互抵扣。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王磊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04 核心要點
這個案例揭示了幾個對勞動者和老板都至關重要的法律原則。許多小微企業主存在一個重大誤解,認為公司一注銷,所有麻煩就結束了。
實際上,如果在未結清工傷待遇等勞動債權的情況下,用虛假報告完成注銷,投資人將面臨對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防火墻瞬間失效。
法律對工傷勞動者給予了特殊保護。像醫療費、傷殘補助這類費用,被歸類為“職工特殊債權”。在清算時,清算組負有主動查明并予以清償的法定義務,無需勞動者自己申報。遺漏了,就是清算人的責任。
此外,企業為工傷職工繼續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是在履行其法定的、持續的義務,絕不能成為克扣或抵消一次性工傷賠償款的理由。
案例來源
(2025)京03民終1801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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