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獨身蔣女士沒有子女,父母也已經去世,今年10月突發腦出血,昏迷在病床上,醫院需要家屬簽字。遠房表弟吳先生(吳先生的爺爺的姐姐是蔣女士的奶奶)在接到醫院通知之后,和蔣女士的工作單位一起墊付了3萬元。
兩個月后,蔣女士撒手人寰。
沒有遺囑,但有遺產。
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擺在了表弟面前:蔣女士的身后事仍需花錢,她有錢,但她的主觀意志已隨肉身滅失,臨終之前也沒指定表弟為代理人——突發腦出血估計是昏迷了倆月——那么給表姐買塊墓地豈非還得表弟掏腰包?
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適,除非——表姐的遺產歸表弟。
表弟倒沒這么直接說,他只說能不能從表姐遺產里拿點錢出來給她買塊墓地。
看到這里,但凡是個人都覺得——無可厚非。
但,能是能,有條件,區民政局說“購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圍內”“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
這個答復被坊間傳成了“獨身女士身故家屬不能用遺產給她買墓地”。
越傳越邪乎,引發了軒然大波。
大家都是一個老百姓,自己的遺產給自己買塊墓地,都不行嗎?
陸游說死去元知萬事空,還說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
他的境界當然是很高很高,臨了還掛念家國大事,囑咐晚輩上墳的時候告訴他國家統一了。
境界這么高,他也沒說萬物空啊,那房啊地啊錢啊不能因為他沒了就不是他的了啊。
那家祭無忘告乃翁的時候可能要告訴他王師北定了,咱家遺產也沒啦,像話嗎?
其實不是的,首先陸游是有后人的,而且這首詩就相當于遺囑。
其次蔣女士臨終前別說寫詩了,她可能都沒機會睜開眼張開嘴,雖然遺產是她的,但她孤身一人啥也沒說,這你讓活著的人咋弄都好像不合適。
最后主要是咱們現在有法律,法律取代了鄉土社會的規矩。
所以民政局才說要等法院判。
那法院倒是趕緊判吶。
這正是此類事件最大的痛點——雖說我們有法律,但相關的法律也出來不久,具體實踐過程中千頭萬緒,也沒經驗。
這意思就是說——這事兒啊,一時半會兒還沒那么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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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事在民間鬧得影響太不好,官方迅速出來解讀了,我看了看,人家說得還是挺在理的。
第一、按照法律規定,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但她都沒有;第二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她也沒有……遺囑,也沒有。真的是一無所有只有一些錢和財產,那么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就必須給這筆遺產進行一個“確權”動作,就是遺產到底該給誰。
第二、怎么確權呢?走法律程序,打官司。要打官司就要有原告被告,誰告誰呢?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遺產由屬地民政局管理,有人要拿遺產就要起訴民政局,由法院來判。
第三、民政局也替事主著急,解讀文章里說了,民政局恨不得給利益相關方請律師,請你趕快去告我,只有走了這個程序,按照法院判決,那么該給你多少就給你多少,民政局可不稀罕你的遺產——當然原話不是這么說的,但意思就是這個意思。
第四、為啥不把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一些呢?比如這個案子中的遠房表弟如果也納入法定繼承人范圍,那不就免去這些麻煩事了嗎?不行,官方解讀說的是“一表三千里”,可能會產生更加復雜的民事糾紛——我又特意查了一下啥叫一表三千里,意思是表親關系易疏遠、范圍可無限延伸。簡單來說——14億中國人可能都能攀上親戚關系……
你就說有沒有道理吧?
文章中說民政局其實特愿意當被告,表達了急切地想為老百姓解決遺產難題的主觀意愿,那我忽然想到了一個小妙招兒:
民政局來當原告不就行了嘛?表弟吳先生也不用麻煩了,就等著當被告、等法院走完程序把錢判給他不就行啦?
我不是專業律師,不知道這樣行不行。我只是下意識地覺得既然在遺產案件里民政局這么愿意當被告,那指定是當被告更省事。那咱好人當到底送佛送到西,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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