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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快遞收發點,從事快遞攬收投遞工作,發生交通事故后,想訴求“誤工費”,但遭到對方拒絕,理由是快遞公司支付給快遞點的款項金額沒變,因此其個人沒有損失,也就不存在“誤工費”。那么,法院怎么判?
2023年6月,無錫的顧某駕駛小型轎車與步行的康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康某右足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康某無責任。
后經鑒定,康某的誤工期評定為150日。經確認,康某在事故發生前與妻子共同承攬經營某快遞站點的取派件業務,由相應快遞公司定期向其發放款項。康某主張其在該快遞站點從事快遞運輸、裝卸、配送等工作,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無法繼續工作,故聘請了司機和裝卸貨勞務人員代替其完成工作,因此要求對方支付誤工費。
但顧某及保險公司方面認為,康某受傷前后,快遞公司支付給康某的款項金額未發生變化,因此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
無錫市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向康某發放的款項并非康某的個人收入,而是其承攬經營的某快遞站點的整體營運收入,不能以該收入是否減少來認定康某是否實際產生誤工損失。康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無法提供勞動,故聘請他人提供勞動并產生替代性用工支出,該支出屬于康某的誤工損失。
因康某舉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替代性用工支出的具體金額,最終法院酌定參照受害人從事行業的收入標準計算其誤工費。
此案一審后上訴,無錫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等群體的營運收入不能等同于其經營者的個人勞動收入。簡單以組織整體營運收入狀況來衡量經營者個人誤工損失,將嚴重損害廣大受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養傷期間因雇用他人以維持組織正常經營而陷入既無法獲得誤工費賠償,又額外支出勞務費的困境。
法院認為,在處理類似案件中,應緊扣侵權責任糾紛中“填平損失”的基本原則,將經營者為維持經營而支出的替代性用工損失納入誤工費賠償范圍,但個體經營者應舉證證明該替代性用工損失的具體金額,否則應按照行業標準支持誤工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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