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武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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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用人單位與其事后追償,不如加強事前管理和風險防范,切實履行好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業務、安全培訓,為人員、車輛購置必要的保險,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風險。
快遞員在收送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賠償責任如何判定?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案件。該案中,某貨物運輸公司的快遞員駕駛快遞車逆向行駛撞傷行人,受害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法院經審理查明,某貨物運輸公司是該快遞員的用人單位,且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和某貨物運輸公司共同擔責。
快遞員駕駛快遞車發生交通事故,為何用人單位要擔責?用人單位擔責后,能否向快遞員追償?快遞公司如何有效防范此類風險?
快遞員駕車撞人為何公司擔責
快遞員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逆向行駛,將王女士撞倒受傷。經交警認定,李某負全責。王女士因事故造成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李某是某貨物運輸公司員工,該貨物運輸公司是某快遞公司的加盟商,并在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因此,她將李某、某貨物運輸公司、某快遞公司以及某保險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法庭上,李某承認全責,但表示自己是貨物運輸公司的員工,當時在送貨,屬于工作行為,不應由他個人賠。快遞公司認為,公司與李某不存在勞動或者勞務合同關系,不應該承擔責任。貨物運輸公司承認李某是其員工,并稱公司已購買保險,賠償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對于超出保險的部分,其公司作為快遞公司的加盟商,應當與快遞公司共同擔責。保險公司則同意在保險承保的范圍內進行賠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承擔責任的主體。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李某在事故中負全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某貨物運輸公司雇傭李某派送快件,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李某駕駛電動車在工作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履行職務行為,因此對王女士的損失,某貨物運輸公司應承擔責任。
法院進一步審查了快遞公司與貨物運輸公司之間的關系,發現雙方是合同關系,快遞公司特許貨物運輸公司加盟經營快遞業務,不存在管理方面的過失,且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故快遞公司不應擔責。
最終,法院判決,對于王女士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賠付18萬余元,某貨物運輸公司賠付3萬余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劉金霞在對該案進行分析時說,現實中,因快遞行業采用合作、分包、加盟等經營方式,致使“雇主”變得十分隱蔽,快遞公司并非一定是快遞員的雇主。此時,可以要求肇事的快遞員結合自己的勞動或者勞務合同確定雇主,如果未簽訂合同,亦可通過薪資發放、任務分配、考勤管理等信息去確定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能否向快遞員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雖然不會判令雇員直接向被侵權人擔責,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快遞員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劉金霞表示。
此前,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連云港市某快遞公司快遞員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配送快遞的途中,將行人陸某撞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在事故中負全責。陸某起訴要求賠償,法院判決某快遞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執行完畢。
因該快遞公司認為,王某在事故中負全責,存在重大過失,其作為用人單位,有權向王某追償,遂起訴要求王某支付賠償款10余萬元。一審法院支持該快遞公司向王某全額追償賠償款。王某上訴,二審法院改判,酌定快遞公司向王某追償的比例為30%。
審理該案的二審法官表示,快遞公司作為用工主體和職務行為的受益方,對雇員負有管理責任,并應承擔與此相應的風險。因此,在確定內部追償比例時,不能簡單將全部損失轉嫁給勞動者,而應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情形、員工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追償權的行使也面臨一些現實困境。“申請強制執行可能會遇見執行不能的情形,即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靳欣建議,“用人單位應同勞動者協商解決,留好正確的送達文書地址和聯系方式,強制執行是司法‘最后一公里’,但不是解決問題的終極方式。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還款時間和空間,這種情形與有財產拒不履行是有區別的”。
與其事后追償不如事前防范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看來,用人單位與其事后追償,不如加強事前管理和風險防范,切實履行好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業務、安全培訓,為人員、車輛購置必要的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獲得補償,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風險。”林嘉說。
記者了解到,除了雇主責任險,在快遞行業發生交通事故進行賠付時,常見的保險還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然而,現實中存在有的快遞企業沒有給快遞車輛投保交強險或商業險,或者保險保額不足的情況。當快遞員駕駛快遞車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時,快遞企業往往陷入被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喬宇解釋道:“這意味著,若符合機動車標準的快遞車未投保交強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也是快遞員的雇主,那么快遞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發生的事故,雇主可能需要自行承擔原本應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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