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開上高速,回來卻成了“移動海鮮攤”,渾身惡臭洗不掉——40多位車主正在經歷一場離奇又糟心的維權戰。
夜晚的高速公路上,張先生(化名)開著車,突然感覺車輪碾過一片黏糊糊的東西。他沒多想,繼續往前開。直到下了高速,借著燈光一看,他傻眼了:整個車底盤、輪轂、車門縫隙,全糊滿了黃褐色的粘稠物,一股令人作嘔的腥臭味撲面而來。
這不是他一個人的遭遇。12月12日晚,威青高速海陽段,一輛運輸海鮮廢料的貨車發生遺撒。40多輛社會車輛接連中招,上演了一出現實版的“臭氣襲車”鬧劇。
一、 深夜“中招”:從高速到“海鮮垃圾場”
“就像壓過了一灘爛泥,根本來不及躲。”張先生回憶起那個晚上仍心有余悸。行車記錄儀畫面顯示,路面上一片狼藉,但夜間行車,等看到時已經碾過去了。
第二天,他把車開進修理廠,拆底盤、洗輪轂,前后清洗四五次,花了1000多元。本以為沒事了,可一開車門,那股混合著死魚爛蝦的腥臭味又竄了出來。
維權群里,車友們的遭遇更夸張。有人從發動機艙里沖出了完整的死蝦;有人把擋泥板、底盤護板全拆了洗,累計花費超過2000元;還有人的新車剛提不久,現在根本不敢開,“一上車就想吐”。
這不是簡單的弄臟車,而是滲透性污染。海鮮廢料的粘液和油脂滲入車輛的每一個縫隙,普通的清洗根本無法根除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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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維權困境:交警不認定、保險不賠、肇事方“踢皮球”
車子臭了可以忍,但維權路上遇到的“連環拒”,讓車主們更加憋屈。
第一關:交警說“這不是事故”
煙臺高速交警明確表示:沒有車輛碰撞,沒有結構性損傷,不符合“交通事故”定義,無法出具事故認定書。交警解釋,如果是撞到路面硬物導致車損,那算事故;但現在是污染物,性質不同。
第二關:保險公司說“沒認定書不賠”
車主張先生聯系肇事司機的保險公司,對方一句話懟回來:“沒有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我們沒法啟動理賠程序。”保險公司的邏輯很簡單——無法確定責任劃分和損失程度。
第三關:肇事司機說“找高速去”
涉事貨車司機姜師傅承認是自己沒關好車廂導致遺撒,但他也喊冤:“我已經向高速養護部門交了路面污染費,要賠錢你們找高速去。”他還透露,這車海鮮廢料價值好幾萬,保險公司不賠貨損,這趟運輸他已經是虧本了。
第四關:高速管理方說“自己協商”
當車主們找到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時,得到的回復是:“我們只負責收污染清理費,車損你們得自己找司機解決。”
就這樣,40多位車主被各部門“踢”了一圈,最后又回到了原點。
三、 法律視角:路權、侵權與“異味”定損之難
這起事件暴露了現行規定在處理新型“非碰撞”車損時的尷尬,但從法律角度看,車主的維權并非沒有依據。
1. 民法典的“遺撒物條款”
《民法典》第1256條明確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即遺撒者)承擔侵權責任。貨車司機姜師傅作為遺撒行為的直接責任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
2. 道路管理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一條款還規定,公共道路管理人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雖然高速養護部門事后進行了清理,但事前的預防和事發后的及時警示(如設置警示標志)是否足夠,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法律點。
3. 保險理賠的“空白地帶”
保險公司的拒賠,凸顯了車險條款的滯后性。傳統車險主要針對碰撞、盜搶等“有形”損失。“異味污染”導致的車輛使用價值貶損、清洗費用乃至可能的部件腐蝕,目前確實缺乏清晰的定損標準和理賠流程。車主們需要依靠專業機構對“異味損害”進行評估,才能作為索賠依據。
4. 車主的維權路徑
對于車主而言,最直接的路徑是起訴遺撒貨車的司機及其所屬公司,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包括車輛清洗、拆裝費用,以及因異味導致的車輛價值貶損(需評估)。同時,可以將高速公路管理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未充分履行管理義務的補充責任。
四、 類似案例與制度呼喚:莫讓車主“聞著臭味”去維權
此類事件并非首次發生。2025年6月《人民法院報》曾報道類似案例:車輛撞上路面遺撒鐵塊受損,法院最終判決遺撒方和道路養護方各承擔50%責任。
法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法律精神在于保障公共道路的通行安全,任何妨礙通行的行為都應承擔責任。
此次海鮮廢料事件,更尖銳地提出了新問題:對于不造成物理損傷,卻嚴重影響使用體驗(如惡臭)的污染損失,社會該如何建立快速、有效的救濟機制?
目前,張先生等車主已開始收集證據,準備提起訴訟。但他們更希望的是,相關管理部門能建立針對此類事件的快速認定和協調處理機制,明確交警、路政、保險公司等各方的職責,避免讓無辜車主在承受財產損失后,再陷入漫長而艱辛的維權苦旅。
一場意外的“臭襲”,拷問著高速行車安全的“隱形”漏洞和事故處理的“灰色地帶”。當你的愛車被莫名其妙地“腌制”成海鮮味,卻投訴無門、保險不賠時,該怎么辦?你認為,責任該由遺撒司機全擔,還是高速公路管理方也應負責?保險公司是否該為這種“新型車損”更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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