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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承包人出借資質給實際施工人,并與發包人簽訂中標備案合同,雖合同無效,但承包人參與工程報驗、竣工驗收等履約行為,仍享有主張工程價款的原告主體資格。
2.當事人就同一工程訂立多份合同且均無效,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價款;實際履行合同難以確定的,可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
3.發包人、出借資質方及實際開發人共同構成付款義務主體,應就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甩項扣減范圍及金額由發包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時,以承包方自認為準。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且雙方未形成新合意的,可參照鑒定意見確定增加價款。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十一條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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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再審申請人HD公司請求:
改判被申請人JJ公司、LFQ、LW共同支付工程款5,750,246.30元、利息1,693,447.40元,合計7,443,693.70元;
一、二審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被申請人辯稱】
JJ公司:僅出借開發資質,未實際參與施工管理及付款,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LFQ:HD公司依據未實際履行的備案合同主張價款缺乏事實依據;工程款已超額支付;HD公司非實際施工人無權主張;甩項金額應通過鑒定確定。
LW:未提交意見。
【法院查明】
LFQ、LW借用JJ公司開發資質,與HD公司分別于2011年10月30日、2012年6月11日簽訂鼎邦名都2#樓、1#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備案,約定固定總價。
LFQ又與HD公司人員LFH、LJQ(父子)簽訂《施工合同書》,約定固定單價;該等合同為各方實際履行依據。
HD公司完成1#樓全部及2#樓1-4單元,部分工程甩項由第三方施工;2#樓5-6單元由案外人李同喜施工。
2015年2月3日HD公司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工程已交付使用。
一審法院依HD公司申請,委托鑒定:1#樓建筑面積10022.45㎡;2#樓1-4單元造價12647867.37元、變更簽證487976.30元(再審中雙方同意1-4單元簽證按325317.53元計)。
已付工程款雙方確認21,192,000元。
JJ公司曾另案起訴HD公司要求其交付竣工資料,生效判決支持,印證JJ公司認可HD公司承包人地位。
【法院認為】
主體資格
HD公司雖被借用資質,但對外以承包人身份簽訂備案合同、加蓋印章、辦理驗收,且實際施工人LFH明確同意其主張工程款,故HD公司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原審以“備案合同未實際履行”否定其權利,屬適用法律錯誤。
合同效力與結算依據
備案合同及《施工合同書》均因資質借用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即《施工合同書》結算;單價、建筑面積、變更簽證及甩項均以此為計算基礎。
付款主體
JJ公司作為名義發包人、出借資質方;LFQ、LW作為實際開發人、合同實際履行主體,三者應就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工程款數額
(1)1#樓:1820元/㎡×10022.45㎡=18,240,859元
扣減雙方無爭議甩項3,926,194.32元+外墻保溫338,000元+門窗753,000元+磚塊223,900元=5,241,094.32元
增加變更547,900元
1#樓應付:13,547,664.68元
(2)2#樓1-4單元:參照鑒定造價12,647,867.37元+變更簽證325,317.53元=12,973,184.90元
扣減無爭議甩項1,147,836元+地暖134,230元+掛大理石22,104元+電表40,000元=1,344,170元
2#樓應付:11,629,014.90元
合計應付:25,176,679.58元
已付:21,192,000元
欠付:3,984,679.58元
利息
以2015年2月3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視為應付款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LPR計至實際給付之日,總額以HD公司訴請的1,693,447.40元為限。
【裁判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號民事判決及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8民初【】號民事判決;
二、JJ公司、LFQ、LW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HD公司支付工程款3,984,679.58元及利息(以3,984,679.58元為基數,2015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總額以1,693,447.40元為限);
三、駁回HD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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