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細微處見真章,在事實中求公正
——讀《掌握情況,依法辦事》有感
盧霞
近日,我有幸研讀了習仲勛同志一九五零年的講話《掌握情況,依法辦事》。作為一名剛剛入職民一庭的法官助理,這篇文章如同一盞明燈,照亮了我從“象牙塔”走向“審判臺”的轉型之路。文中提到的“掌握情況的前提是了解情況,只有把情況搞清楚才能掌握”、“法律要用到具體環境里”,不僅是司法工作的歷史經驗,更是我處理手頭棘手案件時的行動指南。
事實查明是依法辦事的基石
習老在文中強調:“只有把情況搞清楚才能掌握,掌握了情況才能依法辦事,否則事情是不可能辦好的。”這句話直擊我工作的痛點。
在民一庭,我們面對的往往是家長里短、合同糾紛,當事人多為普通百姓,證據留存意識差,案件事實往往如一團亂麻。我現在手頭正在輔助辦理一起本市知名書畫培訓班與門店承包者的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初看卷宗,雙方各執一詞,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甚至連基本的賬目往來都混亂不清。起初,我對此感到十分頭疼,希望能通過純粹的法律條文邏輯推演來解決問題。
但讀了這篇文章,我意識到,脫離事實的法律適用是空中樓閣。對于這類“事實認定難”的案件,不能僅坐在辦公室看材料,而要沉下心來去“了解情況”。這要求我在輔助法官時,不僅要聽雙方在庭上的辯論,更要通過仔細梳理繁雜的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甚至在必要時進行現場勘察,去還原雙方合作的真實商業模式和經營狀況。只有像習老說的那樣“把情況搞清楚”,才能在這一復雜的承包關系中,準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判決才能讓當事人口服心服。
法律適用須與具體環境相結合
文中提到:“法律要用到具體環境里,必須與具體事物相結合。”作為法官助理,我們往往習慣于從法條出發,尋找對應的“大前提”。但在實際辦案中,生硬的套用往往行不通。
比如我此前參與審理的那起涉及“先履行義務”的承攬合同糾紛。法律對于承攬合同和先履行抗辯權有明確規定,這屬于法律適用的技術活。但在具體環境里,承攬行為往往帶有很強的行業慣例和民間習慣。如果僅僅死扣法條字眼,可能會忽視雙方締約時的真實意圖和行業內的交易習慣。我們需要做的,是將抽象的“先履行義務”法律概念,放置在具體的交易背景和當事人的履行能力中去考量,分析誰的違約在先,誰的抗辯合理。這就是習老所說的將法律“與具體事物相結合”,既要法理通順,又要合乎情理。
司法工作的本質不是“找岔子”
習老特別指出:“司法工作并不是‘找岔子’……最積極的意義在于通過執法……來教育廣大人民。”這對我有極大的觸動。民一庭的案件,當事人法律素養普遍不高,他們不懂舉證規則,不懂訴訟程序。如果我以“找岔子”的心態工作,很容易因為他們的程序瑕疵而一駁了之,或者在庭審中表現出不耐煩。
作為新入職的助理,同時還兼顧黨建和人民法庭條線管理工作,我更應該明白,我們工作的終極目標不是寫出一份完美的判決書,而是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面對不懂法的當事人,我們不是要利用他們的法律盲區去懲罰他們,而是要通過耐心的釋法說理,通過一次次庭審、一次次調解,讓他們明白法律的邊界在哪里。
“不掌握情況,任何事情都很難做好。”這不僅是司法方法論,更是工作作風論。在今后的職業生涯中,我將時刻以此為鑒,不唯書、只唯實,在每一個繁瑣的民事案件中,努力查清事實真相,讓法律的光芒溫暖而準確地照亮每一個角落。
編輯:張 瀾
一審:王 鵬
二審:陳志強
三審: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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