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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通信網絡公司,遭遇了一場持續 9 年的“內部掏空式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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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一名高管伙同兩名技術經理,利用在公司的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組織 40 多名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他們在外設立的 2 家同業競爭企業干私活。
更關鍵的是,這些員工使用的并不是外部資源,而是原公司的辦公室、實驗室、部件設備,以及多年積累下來的產品優化方案和研發經驗。
這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員工兼職,而是高管帶頭,把原本屬于公司的研發力量、設備資源和商業機會,轉移到了自己控制或關聯的外部企業中。
涉案通信產品后來還被投入市場銷售,時間從 2013 年一直持續到 2022 年,長達 9 年。
原公司隨后將這名高管等 3 名自然人,以及 2 家相關企業告上法庭,索賠 3000 萬元。
2025 年 3 月,江蘇高院二審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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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上班時間組織員工干私活”并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列舉的具體侵權行為。法院最終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也就是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的兜底條款,認定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公認商業道德,破壞了正常競爭秩序。
江蘇高院方面也明確指出,員工對企業負有忠誠義務。案涉研發成果和交易機會,本應屬于原公司,但被高管等人通過職務影響力轉移出去,這對原公司構成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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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綜合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主觀惡意、涉案產品銷售情況等因素,適用法定賠償上限,判令 5 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 500 萬元,并支付合理開支 80 萬元,合計 5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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