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訴訟程序中,二審法院采信一審未采信的證據,常引發 “程序是否違法” 的爭議。
那么,一審未采信的證據,二審法院經審查采信的,程序違法嗎?
最高院在《某某某與李麗芳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對于一審未采信的證據,二審法院經審查予以采信,程序并不違法。
本案焦點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是偽造的,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因經營需要,分別于2011年3月10日、2011年4月2日、2011年4月13日、2012年3月6日與黃淵簽訂四份借款合同,該四份借款合同借款事由一致,當事人相同,且所涉債權債務均已到期。黃淵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李麗芳償還該四份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一、二審法院據此將該四份借款合同所涉債權債務作為一個案件立案并進行審理,程序并不違法。
四份借款合同中一份合同記載的借款人除***外,還有李曉麗,***、李麗芳認為原審判決對李曉麗的身份及應承擔的責任未作認定存在錯誤。
本案中,黃淵系向***、李麗芳主張債權,并未主張李曉麗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審對涉及到李曉麗的事實和責任未作認定,并未因此影響對***、李麗芳應否承擔案涉還款責任的審理和認定。***、李麗芳主張原審程序違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黃淵主張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首先,原審查明,四份借款合同中除了2011年4月2日合同未實際履行以外,黃淵向***實際出借2739320元,***至2014年1月4日陸續向黃淵還款。基于此,原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認定實際履行的三份《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的訴訟時效均因***的履行行為而中斷,應從***最后一次還款的次日即2014年1月5日重新起算,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胡萬紅為案涉實際履行的三份借款合同項下連帶保證人。黃淵于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7日向胡萬紅發出《催款函》,胡萬紅均簽字確認“已收到",并提交《情況說明》確認黃淵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每隔一、兩個月持續向其催款的事實。上述《催款函》和《情況說明》系由黃淵在一審中提交,***、李麗芳對此均發表過質證意見。
對上述兩份證據一審法院雖未予采信,二審法院認為黃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代理另案當事人胡萬紅,并未否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情況說明》系對已發生事實的陳述,是否存在落款時間不影響內容的真偽,故予以采信。對于一審未采信的證據,二審法院經審查予以采信,程序并不違法。
***、李麗芳雖然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系虛假,其主張原審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缺乏事實依據。
周軍律師提醒,二審采信一審未采信的證據程序并不違法。當事人需根據證據性質和程序情況制定應對策略,合法主張權利或救濟程序違法。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