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我方發現,由于君樂寶在報案材料中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經過核查后公開表示,君樂寶方面在報案材料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與實際情況存在不符。
基于此,發表題為《致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君樂寶報案材料與實際不符何以立案?》的文章,詳細列舉了其認定的事實依據,對報案材料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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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賬號后臺數據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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