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此次會議將對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漁業法修訂草案在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的原則基礎上,圍繞漁業安全生產問題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與審議中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做好銜接
黃海華介紹,2025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修改。三審稿明確核發養殖證時,對以養殖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因產業結構調整由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或者因規劃調整需要另行安排養殖水域、灘涂的當地漁業生產者,給予優先安排。
完善涉漁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程序,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相關文件時,應當征求同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意見。同時,與審議中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做好銜接,完善涉漁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同時,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對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涉漁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明確有關部門共同防范船舶碰撞事故發生
漁業生產屬于高危行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黃海華介紹,漁業法修訂草案在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的原則基礎上,圍繞漁業安全生產問題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如規定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要求漁業船舶應當符合適航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安全通信導航、船位監測、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設施設備并確保處于良好運行狀態,足額配備符合條件的漁業船員,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此外,還明確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共同防范船舶碰撞事故發生。要求漁港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加強漁港建設和維護,遵守漁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應急避險等漁港服務。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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