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仁弘是李唐的開國功臣,在李淵起兵之后就率領(lǐng)自己的部隊投靠了李淵,并南征北戰(zhàn),為李唐的創(chuàng)建立下了功勛。
黨仁弘的能力也很強,先后擔任過南寧、戎、廣等州都督,政績也是不錯的。
但是后來有人彈劾黨仁弘貪污,李唐政府對其進行了清查后發(fā)現(xiàn)證據(jù)確鑿,而且貪污金額很大,性質(zhì)也很惡劣。按照大唐律法是要處死的。
歷史上記載李世民很糾結(jié),因為黨仁弘是功臣,如果殺功臣是不是其它功臣就會離心,如果不殺就是違背法律。
最終李世民還是赦免了黨仁弘的死刑,而改為流放。
李世民赦免黨仁弘這件事情對還是不對呢?李世民的這種做法有哪些問題值得我們現(xiàn)代人警惕呢?
我們今天就來讀一讀《資治通鑒》中記載的這段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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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資治通鑒》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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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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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收獲與反思
一個開國功勛,如果犯了貪腐罪,該如何處理?
如果治罪,那是不是會傷了一眾老臣的心?從而導致自己的支持率降低?如果不治罪,又將法律置于何地?如果法律失去權(quán)威性,那么以后如何治理呢?
在貞觀時期,李世民就遇到了這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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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李唐的開國功勛黨仁弘在卸任廣州都督之后,被人告發(fā)貪腐。后來李世民派人一查,情況是屬實的,而且非常惡劣。
但這個黨仁弘又是功勛累累的。當年他是隋朝的武將,李淵起兵反隋后,黨仁弘就率領(lǐng)兩千多人歸順李淵,并跟隨李淵南征北戰(zhàn),為大唐推翻隋朝建立了非常大的功勞。
有些歷史材料記載黨仁弘的兩個兒子都死在了大唐開疆拓土的戰(zhàn)場上,李世民對黨仁弘的貢獻其實是非常感激的。
而黨仁弘這個人應該也是很有能力的人,在李唐建國后,先后擔任過南寧、戌州、廣州都督。在政績上也是可圈可點的。
所以當查到黨仁弘貪腐罪行之后,李世民確實是十分糾結(jié)的。
可以講大唐的成立,黨仁弘功不可沒,如果以貪腐罪處死黨仁弘,一方面李世民肯定覺得非常愧疚。另外李世民估計也是擔心跟隨者黨仁弘一起開疆拓土的功臣們會寒心,從而跟李世民不再那么親近。
但是如果不按照法律處死黨仁弘,那么法律的威嚴就失去了作用,以后再有人犯法,按照法律該處死時,是不是也會提到各種理由要脫死,這就是一個很現(xiàn)實的問題。
最終,李世民選擇的是一種曲線救國的方式,就是自己向上天謝罪來獲得對黨仁弘的寬宥。
在李世民做出了這種表態(tài)之后,這些大臣們表態(tài)認為寬宥黨仁弘是君主的權(quán)力,李世民最終改為下罪己詔,然后赦免了黨仁弘的死罪,將其流放到現(xiàn)在廣西的欽州。
那么李世民這么做是對還是錯呢?
這個問題其實應該站在當時的角度去看。在古代中國的中央集權(quán)的管理模式下,其實君主的權(quán)力還是比較大的,而確實古代對于一些罪犯的生與死,都是憑君王的一念之間的事情。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李世民在執(zhí)政的時候,在他的頭腦中有如此糾結(jié),實際上證明在他的頭腦中已經(jīng)有了法制的概念,認為法制是一個國家的根基,即使君主,也不應該輕易的破壞法制。要維護法制的權(quán)威性。
從這一點來講,李世民是值得肯定的,他在歷代的君主中,其思想是有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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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這件事情上李世民做出檢討其實也不冤枉。我們之前曾經(jīng)幾次談到過用人的問題。人要用長處,如果用人不善,用人者是要擔責的。比如黨仁弘確實很有能力,但是李世民應該早就知道他貪財?shù)娜秉c,所以就不應該讓他擔任地方大員的角色,其實這就無形中給了他犯罪的空間。所以黨仁弘的犯罪,客觀上是李世民用人不善的結(jié)果。
所以現(xiàn)在我們企業(yè)用人,為什么要經(jīng)過全方位的考察,尤其是考察人品重于能力,很多時候就是為了規(guī)避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
能力是可以培養(yǎng)的,但人品如果不好,其對企業(yè)的破壞力就會遠超過對企業(yè)的貢獻。
當然對于有缺陷的人,那就用其長處,限制其短處,不要在關(guān)鍵位置和缺乏監(jiān)督的地方使用他,這樣其實對于雙方都是好事。給其權(quán)力,也一定要想到制約,否則就會助長貪腐的行為。
而李世民顯然沒有做到這一點,所以黨仁弘的死罪李世民確實應該擔責任。
而從這段歷史上我們也可以看出李世民是一個很聰明的人,也是善于處理危機的人。他通過自己攬責的方式,成功的既安撫了對黨仁弘不滿的人,也安撫了同情黨仁弘的一些功勛。
所以做管理者,要勇于擔責,勇于擔責有的時候才是獲取下屬的心的方式。
但是如果放在現(xiàn)在的法制的角度而言,李世民的這種行為其實又是欠妥的。
因為它破壞了一個國家治國的基礎(chǔ)的問題。我們現(xiàn)在的社會的治理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礎(chǔ)上的,任何人都應該在法律框架內(nèi)解決問題,而要擺脫人治帶來的影響。
在法治的框架下解決問題,就不能有功過相抵的思想,不能因為某些原因就法外開恩,否則就會給很多人尋租的空間,最后變成法治成為了空殼。
而堅持按法治處理,才能讓更多的人不能腐,不敢腐,才能讓法律成為社會的準繩。成為各個階層都要敬畏的高壓線。
否則就會出現(xiàn)一部分人享有了超越大眾的特權(quán),對于大眾而言,就會覺得非常不公平,政府再如何普法,百姓也不會再相信,法治就失去了基礎(chǔ)。
其實建國后,我黨當時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當時任石家莊市委·副書記的劉青山和任天津地委書記的張子善就因為貪腐而被查。劉青山是雇工出身,1931年就加入了共產(chǎn)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過程中都建立了功勛,而張子善也是窮人出身,在九一八后就組織愛國學生的救國運動,1933年就加入了共產(chǎn)黨,后來被捕經(jīng)受住了敵人的折磨沒有叛變。在抗日戰(zhàn)爭和解放戰(zhàn)爭中也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所以當年建國時,教員遇到的問題是一樣的。但是最終我黨還是按照當時的法律對其二人執(zhí)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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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正是因為劉青山和張子善的死刑,給全黨當時剛剛走上執(zhí)政崗位的干部們敲響了警鐘,才營造了建國后我們政壇的廉潔。而一個廉潔的政權(quán)才讓老百姓感覺我們新中國的政府跟過去的政府是不一樣了,才得到了更多百姓的擁戴。
劉青山和張子善的案件對于新中國的法治建設(shè)是非常有意義的。
通過黨仁弘的事件,我們要明白的是如果站在當時歷史的角度來看,李世民的行為和舉動是有先進意義的。所以也是值得贊賞的。
但是如果站在現(xiàn)在法治社會的角度來看,李世民的行為就是欠妥的,實際上破壞了法治的權(quán)威,只要這樣的口子一開,李世民有自律性可以不擔心,但其子孫后代,就未必有李世民這樣的考慮,那么動搖了法律的根基,再想建立法律的威嚴就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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