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歐委會密集對中國企業發起《外國補貼條例》(FSR)調查,做法惡劣,指向性和歧視性明顯。此舉極大增加了中企在歐投資及正常經營的合規成本和法律風險,無益于促進中歐兩大經濟體之間的正常經貿和投資往來。
FSR是歐盟于2023年正式實施的一項貿易監管工具,名義上旨在審查外國補貼對歐盟市場公平競爭的影響。歐委會在立法之初曾對外宣稱,該條例適用于所有國家和企業,不會差別對待。然而,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歐委會在FSR框架下發起的調查,高度集中于中國企業,明顯偏離了其所宣稱的非歧視和透明原則。
今年1月,中國商務部調查認定歐委會FSR調查構成貿易投資壁壘,明確指出歐方調查存在立案證據不足、執法過度、舉證責任倒置、程序不透明等突出問題。令人遺憾的是,相關問題不僅未得到有效糾正,反而在近期調查中越發突出,執法激進化趨勢明顯。
歐方執法不當表現在諸多方面。例如,歐委會對“外國補貼”的界定過于寬泛和模糊,甚至將中國企業涉及的退稅項目也認定為補貼。這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不一致,明顯超出了國際規則和通行實踐的合理邊界。在程序正當性方面,歐方的相關做法同樣存在明顯不當之處。有案例顯示,歐方曾給1家中國企業僅3天時間提交涉及補貼的大量信息,明顯不符合合理調查期限要求;歐方還曾在既未立案也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中企在歐辦公室進行突襲檢查。
FSR調查的連鎖效應已對中國企業在歐經營造成顯著沖擊。歐盟中國商會對205家在歐中企及機構的調研顯示,63%的受訪企業反映其業務受到FSR影響,51%的受訪企業認為FSR對其商業聲譽和市場形象造成了間接損害。為規避潛在調查風險,不少中資企業不得不重新評估對歐投資策略,暫停、減少或推遲參與歐盟成員國的投資項目。
有歐方領導人近日表示,歐盟對華投資規模大于中國對歐投資規模,認為中歐相互投資應“更加平衡”。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始終秉持開放態度,樂于并積極推動同歐盟開展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現實中的投資規模數據大小不一,并非源于中方意愿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為歐方未能為中國企業赴歐開展貿易和投資合作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視、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相互尊重、互信互利,是中歐經貿合作行穩致遠的前提。希望歐方能同中方一道,落實中歐領導人會晤達成的重要共識,旗幟鮮明反對保護主義,堅守市場開放原則,為企業投資經營提供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合力推動中歐投資和經貿關系邁向更高水平。(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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