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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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位46歲獨身女子的“身后事”處置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如沒有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也沒繼承人,留下的房產和存款該怎么處理?身后的喪事又該誰來操辦?
不少朋友都有類似疑問:萬一身邊沒人能幫忙處理身后事,遺產會不會沒人管?民政部門能出面嗎?市民政局相關部門給出這些問答。
問:什么是“遺產管理人”?誰能當?
答:“遺產管理人”是《民法典》明確的制度,核心就是確保遺產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避免糾紛,保護繼承人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比如李老伯是一名戶籍在本市某街道的孤老,不幸離世,沒有繼承人,他生前住所地的區(qū)民政局依照法院判決,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這里特別說明的是,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居委會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
根據(jù)2024年出臺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后,職責主要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和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根據(jù)法院判決分配和處置遺產等等。
問: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有哪些程序?
答:根據(jù)《意見》,需要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依法指定。
這里提到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如主動承擔生養(yǎng)死葬的扶養(yǎng)義務、有債權債務關系等等。比如李老伯的遠房親戚張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長期關心照護他,張先生雖然不是李老伯的法定繼承人,但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問:遺產會直接被“收歸國有”嗎?
答:絕對不會!這是大家最容易誤解的點。
根據(jù)《意見》,民政部門當遺產管理人后,會先依法清理、管理遺產,然后根據(jù)法院的判決來分配——比如有人幫逝者操辦了喪事、花了費用,或者和逝者有債權關系,這些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從遺產里支付。
只有等所有該處理的都處理完,還有剩余遺產,民政部門才會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法院判決認定是無主財產后,才會收歸國家所有。
問:如果逝者沒有近親屬,他的喪事誰來操辦呢?上海有無明確規(guī)定?
答:這方面本市已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死者的近親屬或者愿意承辦喪事的其他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死者生前約定喪事承辦人的,從其約定。
據(jù)此規(guī)定,比如像上面提到的李老伯,如果他的遠房親戚張先生愿意承擔喪事,可以作為喪事承辦人。如果張先生不愿意擔任,李老伯生前所在的單位或者所居住的居(村)委會應該作為他的喪事承辦人。
問:民政部門經法定程序擔任“遺產管理人”后,能夠購買墓地嗎?
答:民政部門不能直接處置遺產用于購買墓地。但是,關于遺產的分配,相關利害關系人有適當理由要求參與遺產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支持利害關系人訴請的,民政部門應根據(jù)法院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還是以李老伯為例,盡管法院已經判定區(qū)民政局是他的遺產管理人,但根據(jù)規(guī)定,民政部門不能直接處置遺產用于購買墓地。如果喪事承辦人為其購買了墓地,支付了相關合理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該費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門就會按判決執(zhí)行,從遺產中劃錢。
問:請問什么是“意定監(jiān)護”?
答:《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說得很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xié)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
仍以李老伯為例,只要李老伯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提前和自己信任的人,或者專業(yè)的組織商量好,用書面形式確定對方當李老伯的監(jiān)護人。
等以后李老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比如生病昏迷、年紀大了失智),這個監(jiān)護人就會幫助做這些事:生活照料(比如請護工、安排住處);財產管理(比如管存款、收房租);醫(yī)療決定(比如手術簽字);處理身后事(比如辦喪事、買墓地、分配遺產)
原標題:《逝者無繼承人喪事誰來辦?誰能買墓地?民政部門回答來了》
欄目主編:張駿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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