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巴 東 縣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鄂2823刑更10號
罪犯單成巧,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東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
2025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5)鄂2823刑初7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單成巧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5年5月9日向巴東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發出(2025)鄂2823刑執55號執行通知,將罪犯單成巧交由該局執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2025年6月25日,巴東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提請撤銷其緩刑的建議,本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鄂2823刑更5號刑事裁定,裁定:一、撤銷本院(2025)鄂2823刑初71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單成巧宣告的緩刑。二、對罪犯單成巧執行原判處的拘役一個月。
罪犯單成巧于2025年9月5日以其處于懷孕期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該案。經查,罪犯單成巧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上述事實有巴東縣人民醫院超聲檢查報告、檢驗報告單、恩施州中心醫院罪犯病情診斷書、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5)恩中法技審字第054號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審核意見書、訊問筆錄等證據證實。經對外公示,沒有人提出異議。本院已書面征求巴東縣人民檢察院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單成巧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期間若妊娠終止,則暫予監外執行期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 來源 : 巴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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